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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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余卫传罚〔2021〕047号 | 余姚市卫生健康局 |
2021年8月14日余姚齐文杰诊所未按规定实行预检分诊制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依法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通报批评。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余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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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 详情 |
2 | 浙余卫传罚〔2019〕006号 | 宁波市余姚市市卫生健康局 |
案件名称:余姚齐文杰口腔诊所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容器内等案。被处罚对象名称:余姚齐文杰口腔诊所;被处罚单位投资人姓名:齐文杰;主要违法事实:一、2019年4月28日,余姚齐文杰口腔诊所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容器内;二、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28日余姚齐文杰口腔诊所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内容: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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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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