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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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瓯综执罚决字〔2021〕第09-0236号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擅自将站南服装城负二层停车场(库)的540个两层机械停车位(共计停车位1080个)停用,改成普通车位,导致车位数减少540个,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该行为已违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15日内将位于站南服装城负二层停车场(库)的540个两层机械停车位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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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0 | 详情 |
2 | 温税一稽罚[2019]627 | 温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经查你单位2018年少报自用房产427平方米少缴房产税50824.96元;2018年9月份第93号凭证、12月份8号凭证记录礼品赠送在销售费用支列中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635.2元。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所证实:1、你单位法人代表度诸葛琴锋《询问(调查)笔录》;2、你单位相关财务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3、你单位相关明细账、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少缴的房产税50824.96元加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5412.48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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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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