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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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公(天子湖)行罚决字[2020]00322号 | 浙江省安吉县公安局天子湖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3月5日,违法单位浙江振兴铸造有限公司在接收浙江安吉千亿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转让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硝酸和双氧水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转让情况向公安机关报备,于2020年3月1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综上所述,浙江振兴铸造有限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已构成转让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报。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决定给予浙江振兴铸造有限公司罚款二千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安吉县支行、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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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2 | 详情 |
2 | 安公(天子湖)行罚决字[2019]52473号 | 安吉县公安局天子湖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7月27日以来,违法单位浙江振兴铸造有限公司购买、使用易制爆化学品硝酸溶液,但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数量、流向情况,后于2019年8月2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综上所述,浙江振兴铸造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未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振兴铸造有限公司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安吉县支行、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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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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