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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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嵊公(剡)行罚决字[2020]01786号 | 嵊州市公安局剡湖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9月17日23时,民警对位于嵊州市剡湖街道***号的维也纳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前台工作人员王俊丽未按规定对酒店****房间住客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存在未登记身份信息住宿和未开展巡查现象,未履行安全防范义务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另查明,嵊州市维也纳酒店工作人员潘某某于2020年6月14日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被公安机关处罚,且公安机关已于当日嵊州市维也纳酒店提出开展宾馆信息登记、巡查的整改意见,并发放责令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嵊州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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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2 | 详情 |
2 | 嵊(消)行罚决字〔2020〕0051号 | 嵊州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嵊州市剡湖街道城中路108号的浙江省嵊州市八达开发有限公司八达大厦分公司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省嵊州市八达开发有限公司八达大厦分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嵊州支行(帐号:33001656535050003238)。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嵊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7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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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0 | 详情 |
3 | 嵊公(消)行罚决字〔2018〕0221号 | 嵊州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嵊州市剡湖街道城中路108号的浙江省嵊州市八达开发有限公司八达大厦分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九十八条第二阶次,决定给予浙江省嵊州市八达开发有限公司八达大厦分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嵊州支行(帐号:33001656535050003238)。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嵊州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8年11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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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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