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杭路政罚〔2022〕9087 | 淳安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9日12时38分,浙H10830自卸货车(4轴)行经X724(淳开线)千岛湖方向K68+24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3.43吨。11月17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11月23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2年3月11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2年3月11日对汪红华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柒仟玖佰伍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开化华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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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 详情 |
| 2 | 衢路政罚〔2022〕2185 | 江山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2月28日15时5分,浙HB7303自卸货车(4轴)行经205国道K1828+100路段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检测地点】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68.68吨。2022年3月3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2年3月3日对罗树兴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捌佰捌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开化华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江山市建设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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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3 | 详情 |
| 3 | 杭路政罚〔2022〕9067 | 淳安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24日10时40分,浙HB3188自卸货车(4轴)行经X724(淳开线)千岛湖方向K68+24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3.05吨。12月27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1月8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2年3月3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2年3月3日对王的和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柒仟柒佰陆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开化华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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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3 | 详情 |
| 4 | 杭路政罚〔2022〕9068 | 淳安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25日11时24分,浙HB7715自卸货车(3轴)行经X724(淳开线)千岛湖方向K68+24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5.94吨。12月27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1月11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2年3月3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2年3月3日对王立峰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开化华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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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3 | 详情 |
| 5 | 杭路政罚〔2022〕9066 | 淳安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25日7时16分,浙HB7715自卸货车(3轴)行经X724(淳开线)千岛湖方向K68+24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6.61吨。12月27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1月11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2年3月3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2年3月3日对王立峰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仟肆佰捌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开化华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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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3 | 详情 |
| 6 | 衢路政罚〔2021〕4618 | 开化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16日6时29分,浙HB7683(4轴)行经X619(开马线)马金、开化方向K17+5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73.5吨。11月18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11月30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12月10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2月10日对叶祥顺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贰佰玖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开化华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化农商银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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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0 | 详情 |
| 7 | 杭淳综执〔2021〕罚决字第07-0044号 | 浙江省淳安县城市管理局 |
2021年7月8日8时,当事人开化华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排其所属的一辆浙HB7715的红色重型自卸货车,将祝家出产的石块运输至枫树岭。因当事人在运输时未将车厢覆盖,15时24分被本机关汾口中队执法队员巡查发现。执法队员当场向事人下发《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17时前改正违法行为并接受复查。17时05分,执法队员在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已将车身覆盖。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载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的规定。当日,执法队员逐级报请机关领导同意后开展立案调查。次日,执法队员对当事人委托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当事人委托人承认了机动车运载散装货物未进行覆盖的事实。2021年7月3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杭淳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07-004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罚款贰仟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签收后书面放弃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载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的规定,已构成机动车运载散装货物未进行覆盖的违法行为。鉴于《杭州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中已明确裁量基准。现根据《杭州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24点“机动车未进行密闭、包扎、覆盖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未造成泄漏、遗撒,量罚程度起点1辆,罚款基数2000元,每增加1辆,系数增加1”和《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规定,密封、包扎、覆盖不严密,导致泄漏、遗撒的,由行政执法机关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未进行密封、包扎、覆盖的,由行政执法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建议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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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5 | 详情 |
| 8 | 金路政罚〔2021〕21347 | 金华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7月7日2时10分,浙HB7519/浙HB76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6轴)行经S315省道16K+300M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74.38吨。,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6月17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6月17日对余修奎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肆仟捌佰伍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开化华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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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详情 |
| 9 | 金路政罚〔2021〕21295 | 金华市交通运输局 |
2019年9月26日23时17分,浙HB8886重型自卸货车(4轴),从兰溪装运水泥往丽水行驶,行经G330国道258K+600M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7.68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1.68吨。罚款人民币壹万零捌拾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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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8 | 详情 |
| 10 | 衢路政罚〔2021〕4519 | 开化县交通运输局 |
2021年5月28日,开化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1年1月2日23时0分,浙HB7683自卸货车在G351(台小线)江西、开化方向K486+200非现检测点,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技术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72.46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其行为违法超限运输,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6.46吨。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肆佰柒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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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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