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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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建综执〔2020〕罚决字第13-0006号 | 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单位名称:杭州百恒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陈中原;职务:法定代表人;2020年8月10日10时23分,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南中队执法人员接迎审工作交办单至新安江街道新衢路新安江中学对面恒大售楼中心,发现该处有进门口一层构筑物,一幢二层楼的恒大楼盘销售中心和一幢恒大楼盘样板房,经查,进门处构筑物长为9.1米,宽为8.4米,占地面积为76.44平方米,该处为钢架结构;恒大楼盘销售中心长为46.3米,宽23.4米,分上下二层,占地面积为1083.42平方米,该处为砖混结构;恒大楼盘样板房分西南两侧,西侧为二层样板房,长为17.7米,宽为11.8米,占地面积为208.86平方米,南侧为一层样板房,长为25.7米,宽为17.7米,占地面积为454.89平方米,该处为砖混结构,三处合计占地面积为1823.61平方米,现场已拍照取证。执法队员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建综法调(询)字[2020]第8202463号),要求当事人到中队接受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杭州百恒置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贰仟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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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0 | 详情 |
2 | 建综执罚字〔2019〕第8203011910310035号 | 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现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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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0 | 详情 |
3 | 建城法罚字[2018]第11003684号 | 建德市城管执法局 |
单位名称:杭州百恒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朱绪臻。2018年7月9日16时24分,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中队执法队员巡查至新安江街道恒大林溪郡售楼处时,发现该处楼顶新增字体招牌。执法队员立即送达《责令立即(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整改并接受复查。07月13日09时10分进行复查时,发现未整改。经进一步调查查明,6月17日前后杭州百恒置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在新安江街道恒大林溪郡售楼处楼顶,设置五个高2米红色发光字字体招牌,内容为“恒大林溪郡”。7月9日16时24分被执法队员查获。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本机关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自行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圆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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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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