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应急罚决队二[2020] 9号 |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 |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二科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应急罚决队二[2020]9号被处罚单位:杭州华大海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桐庐县经济开发区白云源东路599号负责人:林贤福职务:董事长邮编:311501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隐患曝光小组提供的线索,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在三车间使用电动单梁起重机,该设备的额定起重量为5吨,主要用于设备检修和搬运纸张。检查发现,该设备吊钩的防脱钩片缺失,不符合“《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2008)9.4.2.2当使用条件或操作方法会导致物品意外脱钩时,应采用带防脱绳的闭锁装置吊钩;当吊钩起升过程中有被钩住的危险时,应选用安全吊钩或采取其他有限措施”的要求。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根据《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基准》部分第(十九)项的规定:(违法行为的描述: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有2台(处)以下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 收起
...
展开
|
2020-08-04 | 详情 |
2 | 桐公(凤)行罚决字[2019]52573号 | 浙江省桐庐县公安局凤川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0月25日09时25分,桐庐县凤川派出所民警在桐庐县某某街道某某路某某号的杭州华大海天科技有限公司安全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治安保卫人员,存在治安隐患。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责令限期7日内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
展开
|
2019-10-25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