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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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市环罚字[2020]26号(虞)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字[2020]26号(虞) 当事人:绍兴市上虞区恒越石料加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307746499J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竹锋 详细地址:绍兴市上虞区上浦镇王湖村 我局于2019年12月26日对你单位对不能利用的工业固废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9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发现丁宅乡庙湾村空地上有大量洗砂污泥堆放,经初步询问发现是来自于你单位。后经调查查实,你单位通过驾驶员外运的方式,将洗砂污泥运至丁宅乡庙湾村空地上进行倾倒,未采取无害化措施。共倾倒洗砂污泥7车,每车运载量约为20吨,总共约为140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份,照片6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及对不能利用的工业固废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沈国根、任斌的身份情况。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竹锋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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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7 | 详情 |
2 | 虞环罚字(2019)249号 | 上虞区环境保护局 |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虞环罚字[2019]249号 当事人:绍兴市上虞区恒越石料加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307746499J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竹锋 详细地址:绍兴市上虞区上浦镇王湖村 我局于2019年4月19日对你单位对不能利用的工业固废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9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调查,你单位停产检修,经调查,你单位固废(污泥)干化区设置不规范,未建设围堰,导致固废(污泥)流入或带到堆场外,检查场内污泥贮存100吨左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份,照片7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及对不能利用的工业固废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吴庆和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竹锋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5、营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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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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