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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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西综执罚决字〔2021〕第10-0358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该行为侵害城乡规划管理的法律制度,破坏了城市生活环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位于西湖区留下街道留下工业园区6号摩嗨公寓楼西侧投影面积为5平方米的违法建筑物(红色楼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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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2 | 详情 |
2 | 西(消)行罚决字〔2021〕13000131号 |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股份经济合作社工业区块6号101室的杭州爱丽芬天联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之规定,该单位建筑面积为1390平方米,不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杭州爱丽芬天联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西湖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7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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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6 | 详情 |
3 | 西综执罚字〔2019〕第0610011910300015号 |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19年10月09日16时15分,我局留下中队林雁、胡红卫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西湖区留下工业园6号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执法人员依法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留下工业园6号设置有四色垃圾收集容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红色有害垃圾容器内有枯草、塑料袋等非有害垃圾,在蓝色可回收收集容器内有塑料袋、食物等非可回收垃圾在收集容器内,不符合相关垃圾分类收集标准。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执法人员于2019年10月11日10时15分到现场复查时,当事人已整改。2019年10月18日,本案经批准立案。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4张,《现场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委托书1份。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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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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