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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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9执5575号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13 | 详情 |
2 | (2019)粤1302执201号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11 | 详情 |
3 | (2018)粤0306执16425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2-03 | 详情 |
4 | (2018)粤0306执12767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9-1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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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2130号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广东鸿金顺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良玖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良平、李新连、李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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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213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康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李新连 李良平 李财 东莞市良玖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鸿金顺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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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2130号广东鸿金顺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良玖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良平、李新连、李财:关于申请执行人康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鸿金顺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良玖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良平、李新连、李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限制消费令》,依法限制你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单位)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上一篇(2021)粤1972执6262号公告送达被执行人潘光华《限制消费令》下一篇(2021)粤1972执5948号公告送达被执行人吕美奇《限制消费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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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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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210号之二公告民事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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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21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严俊明 被告- 麦丽娜以 李良平 李新连 广东鸿金顺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良玖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八金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李财和朱志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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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210号之二朱志军:本院受理原告严俊明与被告麦丽娜以及第三人李良平、李新连、广东鸿金顺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良玖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八金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李财和朱志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原告严俊明不服本院(2020)粤1972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上诉状副本。上诉人严俊明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1972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改判停止对东莞市虎门镇龙眼村工业大道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东府国用(1996)第特70号)以及东莞市虎门镇龙眼村工业大道厂房(房产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4935232号)、东莞市虎门镇龙眼村工业大道宿舍(房产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4935233号)的强制执行以及解除对上述土地、厂房及宿舍的查封,并确认上诉人严俊明对上述土地、厂房及宿舍享有物权期待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如果你方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即依法将本案报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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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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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210号之一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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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21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严俊明 被告- 麦丽娜以 李良平 李新连 广东鸿金顺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良玖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八金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李财和朱志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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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210号之一朱志军:本院受理原告严俊明与被告麦丽娜以及第三人李良平、李新连、广东鸿金顺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良玖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八金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李财和朱志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1972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严俊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7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严俊明承担。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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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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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210号公告应诉及开庭传票(朱志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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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21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严俊明 被告- 麦丽娜以 李良平 李新连 广东鸿金顺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良玖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八金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李财和朱志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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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210号朱志军:本院受理原告严俊明与被告麦丽娜以及第三人李良平、李新连、广东鸿金顺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良玖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八金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李财和朱志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限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法院立即中止对原告购买的位于东莞市虎门镇龙眼村工业大道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东府国用(1996)第特70号】以及东莞市虎门镇龙眼村工业大道厂房【房产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4935232号】、东莞市虎门镇龙眼村工业大道宿舍【房产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4935233号】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上述土地、厂房及宿舍的查封;2.请求确认原告对位于东莞市虎门镇龙眼村工业大道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东府国用(1996)第特70号】以及东莞市虎门镇龙眼村工业大道厂房【房产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4935232号】、东莞市虎门镇龙眼村工业大道宿舍【房产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4935233号】享有物权期待权(685万元)。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7月15日9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东莞市莞长路158号)第二十五审判庭(即3607审判庭)公开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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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7 |
5 |
(2020)粤1972民初1210号公告应诉(朱志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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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21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严俊明 被告- 麦丽娜以 李良平 李新连 广东鸿金顺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良玖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八金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李财和朱志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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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210号朱志军:本院受理原告严俊明诉被告麦丽娜以及第三人李良平、李新连、广东鸿金顺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良玖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八金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李财和朱志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限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法院立即中止对原告购买的位于东莞市虎门镇龙眼村工业大道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东府国用(1996)第特70号】以及东莞市虎门镇龙眼村工业大道厂房(房产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4935232号)、东莞市虎门镇龙眼村工业大道是宿舍(房产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4935233号)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上述土地、厂房及宿舍的查封;2.请求确认原告对位于东莞市虎门镇龙眼村工业大道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东府国用(1996)第特70号】以及东莞市虎门镇龙眼村工业大道厂房(房产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4935232号)、东莞市虎门镇龙眼村工业大道是宿舍(房产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4935233号)享有物权期待权(685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以及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本案定于2020年7月2日9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东莞市莞长路158号)第二十五审判庭(即3607审判庭)公开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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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2 |
6 |
(2019)粤0309执557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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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执557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李新连 李良平 广东鸿金顺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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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执5575号李良平、李新连、广东鸿金顺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745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9执557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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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9 |
7 |
(2019)粤0305执1140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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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1140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华数机器人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良玖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鸿金顺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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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11407号东莞市良玖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鸿金顺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华数机器人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398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1140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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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4 |
8 |
(2019)粤0305执1140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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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114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华数机器人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八金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鸿金顺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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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11408号东莞市八金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鸿金顺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华数机器人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399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1140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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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4 |
9 |
(2018)粤0113民初7880号之一原告广州市盈夏机械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鸿金顺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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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3民初78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盈夏机械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鸿金顺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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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3民初7880号之一广东鸿金顺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盈夏机械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鸿金顺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13民初788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527276562019-08-0115:58:15:655(2018)粤0113民初7880号之一原告广州市盈夏机械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鸿金顺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广州市,送达,股份有限公司,装备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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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
10 |
(2018)粤0306执1361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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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6执1361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晁敏 被告- 李新连 广东鸿金顺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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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6执13619号李新连、广东鸿金顺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晁敏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522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0306执136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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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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