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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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黄公(消)行罚决字〔2019〕0019号 | 黄岩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台州黄岩耀达酒店有限公司堵塞疏散通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台州黄岩耀达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农业银行(帐号:199151010400969760207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台州市公安消防支队黄岩区大队 2019年1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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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4 | 详情 |
2 | 台卫公罚【2018】22号 | 市卫生局 |
当事人游泳池经营期间浸脚池水游离余氯不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关于“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关于“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和《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关于“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2项以下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属于违法程度较轻的情节,裁量幅度应为罚款5000—8000元”的规定,执法人员已于2018年7月25日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已于8月2日委托浙江必利夫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黄岩耀达酒店游泳池水进行池水温度、游离性余氯、PH值、浑浊度、尿素、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检测,检测结果均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本机关于2018年8月27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台卫公罚告﹝2018﹞2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对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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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黄卫公罚[2017]73号 | 区卫计局 |
当事人:台州黄岩耀达酒店有限公司 当事人经营期间游泳场所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卫生执法人员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7年9月30日,卫生执法人员对该游泳场所进行再次检查,发现该游泳场所已关门停止对外营业,现场拍摄照片2张,表明当事人已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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