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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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临市监案字〔2020〕10390098号 | 临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没收违法所得626.2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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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 详情 |
2 | 临市监处〔2017〕336号 | 临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当事人验收的时候没有发现该批次谷精草参杂了大量叶、根、茎等非药用部位,存在失职行为。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107元;2、罚款2214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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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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