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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耀置业

    杭州九耀置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金街美地商业中心1号楼901室
    • 简介:-
    • 行政处罚 3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西城法罚字[2019]第11016049号 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九耀置业有限公司在西湖区转塘街道团结浦双流路段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当事人在工地内用泵机抽水,通过一根直径为10厘米的绿色皮管穿过马路后放置在团结浦旁的绿化带中,污水顺地势流入河道,造成河面20平方米的污染。经询问现场负责人项华法,他承认此违法行为是其公司杭州九耀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08时开始抽排的,污水主要是工地里的深井水,并夹杂泥沙。在责令整改后当事人于2019年5月16日09时整改完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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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0 详情
    2 西城法罚字[2018]第11015133号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2018年5月13日10时10分,我局机动中队执法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九耀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3日9点00分起在西湖区双流路杭政储出[2018]20号地块商业商务用房项目工地施工过程中,工地洗车污水向门口双流路流出,导致双流路路面污染,污染长度为10.0米,平均宽0.5米,面积为5.0平方米。污水最终流入市政雨水管,现场未造成管道堵塞。当事人立即停止污水排放并将路面清洗干净,于2018年5月13日10时40分整改完毕。《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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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杭城法(直)罚字[2018]第11001379号 杭州市城管执法局

    案件名称:杭州九耀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采取措施导致污水流溢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九耀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杨国利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杭州市西湖区320国道杭政储出【2017】20号地块项目是由当事人杭州九耀置业有限公司和杭州市西湖区双流社区共同开发的。工地刚刚在进行打桩做基础的阶段,工地内的施工人员都是由当事人负责的。2018年03月30日,工地施工时,施工人员贪图方便,在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污水流溢,污水主要外流至工地东侧的大门口。该行为于2018年03月30日10时16分被执法人员依据职权检查时查获。执法队员发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18年3月30日17:00时之前进行整改。2018年4月2日9时42分,执法队员再次复查时,发现当事人没有进行整改,依旧有污水流溢。经过执法队员再次检查以后,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并将工地门口冲洗干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符合规定的遮挡围栏、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整洁、完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之规定,属于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采取措施导致污水流溢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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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违法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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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出质0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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