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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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顺住建罚〔2021〕43号 | 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
经查,你单位作为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横五路以北,勤政东路以东地块的星盛花园B区12至18栋及地下室B区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并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情况下于2021年1月进行施工。上述事实有现场调查记录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规定。本单位已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顺住建听〔2021〕16号)并向你单位送达,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有回复本单位,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由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是初次违法,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未造成危害后果,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第B301.56.6项,本机关认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情节属于轻微。本机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违法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处以25万罚款的行政处罚。(大写:贰拾伍万元)。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罚款缴纳通知书》到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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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7 | 详情 |
2 | 顺住建罚〔2021〕44号 | 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
经查,你单位作为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横五路以北,勤政东路以东地块的星盛花园A区1栋、2栋、5栋、6栋、7栋、8栋、9栋、地下室A区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并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情况下于2021年1月进行施工。上述事实有现场调查记录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规定。本单位已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顺住建听〔2021〕16号)并向你单位送达,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有回复本单位,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由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是初次违法,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未造成危害后果,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第B301.56.6项,本机关认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情节属于轻微。本机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违法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处以25万罚款的行政处罚。(大写:贰拾伍万元)。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罚款缴纳通知书》到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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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7 | 详情 |
3 | 顺住建罚〔2021〕23号 | 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
经查,你单位自2020年12月起在陈村镇横五路以北、勤政东路以东地块开发的星盛花园B区施工。截至2021年3月9日,经我局核实,你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施工合同等证据在案佐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已于2021年3月31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顺住建罚听〔2021〕15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有书面函复我局,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由于你单位违法行为是初次违法,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情节为轻微。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结合《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91项,现责令对你单位改正,并处以合同价款(合同金额14865832元)的1.3%的罚款,即人民币193255元(大写:壹拾玖万叁仟贰佰伍拾伍元)。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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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30 | 详情 |
4 | 顺住建罚〔2021〕24号 | 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
经查,你单位自2020年12月起在陈村镇横五路以北、勤政东路以东地块开发的星盛花园A区施工。截至2021年3月9日,经我局核实,你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施工合同等证据在案佐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已于2021年3月31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顺住建罚听〔2021〕13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有书面函复我局,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由于你单位违法行为是初次违法,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情节为轻微。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结合《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91项,现责令对你单位改正,并处以合同价款(合同金额14503059元)的1.3%的罚款,即人民币188539元(大写:壹拾捌万捌仟伍佰叁拾玖元)。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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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30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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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Afs21062810642 | 广州创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 94645.545万元 | 无效 | 2021-06-28 |
2 | Afs21062810654 | 广州恒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 90933.955万元 | 无效 | 2021-06-28 |
3 | Afs20102010573 | 广州新希望置业有限公司 | 广州亿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490万元 | 无效 | 2020-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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