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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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鹿(消)行罚决字〔2021〕0176号 | 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温州市五马街29弄3号的温州一百有限公司五马体育用品分公司(使用性质:商场,面积:1389平方米)消控室无人值班,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场所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但不存在从重处罚情节,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温州一百有限公司五马体育用品分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支付或交至鹿城农商银行营业部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201000019087062000059),缴款时必须要填写缴款单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鹿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0月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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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8 | 详情 |
2 | 鹿(消)行罚决字〔2020〕0051号 | 鹿城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温州市五马街29弄3号的温州一百有限公司五马体育用品分公司(使用性质:商场,建筑面积:1389平方米)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条第(三)项,决定给予温州一百有限公司五马体育用品分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温州一百有限公司五马体育用品分公司停产停业,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支付交至建设银行鹿城支行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330016287100590666660888)。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鹿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10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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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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