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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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富卫传罚〔2021〕227号 | 杭州市富阳区卫生健康局 |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第1页共2页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富卫传罚〔2021〕227号杭州雅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富阳高桥口腔门诊部,营业场所:杭州富阳区银湖街道高桥西路35-13号,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060981322J(1/1),负责人:吴志雄,联系方式:13858055200:本机关于2021年5月25日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监督采样,样品委托杭州安康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测。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涉嫌存在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的行为,本局于当日予以立案。6月15日,接到杭州安康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杭安康(2021)检字第2021051439号,其中样品编号:2021051439-004,样品名称:医务人员手涂抺物,采样地点:诊室一刘洪洲,检测项目:医务人员手菌落总数,单位:CFU/cm2,评价标准:≤10,检测结果:16,单项判定:不符合。检测评价依据:GB15982-201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经进一步调查,最终确认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1处);2.卫生手消毒后医务人员刘洪洲手表面菌落总数检测结果为16CFU/cm2不符合GB15982-201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第4.2.1条“卫生手消毒后医务人员手表面的菌落总数应≤10CFU/cm2”的规定,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不规范。本机关认为你(单位):1.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1处)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2.卫生手消毒后医务人员刘洪洲手表面菌落总数检测结果为16CFU/cm2不符合GB15982-201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第4.2.1条“卫生手消毒后医务人员手表面的菌落总数应≤10CFU/cm2”的规定的行为违反了《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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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 详情 |
2 | 杭富卫传罚〔2021〕023号 | 杭州市富阳区卫生健康局 |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第1页共2页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富卫传罚〔2021〕023号杭州雅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富阳高桥口腔门诊部,营业场所:杭州富阳区银湖街道高桥西路35-13号,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060981322J,负责人:吴志雄,联系电话:13858055200:本机关于2021年2月3日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你(单位):1.门诊部第一间诊室的生活垃圾桶内有一只使用后的医用橡胶手套。2.门诊部清洁柜内备用灭菌器械拔牙钳一副,塑封保外未标注灭菌日期、失效日期等信息。因存在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行为,本局于当日予以立案。经进一步调查取证,确认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规范执行《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506-2016)6.6.4关于“灭菌包外应标有物品名称、包装者、灭菌批次、灭菌日期及失效期等”的规定。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规范执行《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506-2016)6.6.4关于“灭菌包外应标有物品名称、包装者、灭菌批次、灭菌日期及失效期等”的规定,该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吴志雄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证明你(单位)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规范执行《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506-2016)6.6.4关于“灭菌包外应标有物品名称、包装者、灭菌批次、灭菌日期及失效期等”的规定。2021年3月12日,本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杭富卫传告〔2021〕02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向你(单位)告知了拟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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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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