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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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下(消)行罚决字〔2021〕12000210号 |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杭州西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不符合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十三条之规定,该场所建筑面积为198平方米,使用性质为餐饮,不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所,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决定给予杭州西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厨房区域未穿管电线连接的照明灯管,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厨房区域未穿管电线连接的照明灯管,并于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杭州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下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1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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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3 | 详情 |
2 | 杭下公(朝)行罚决字[2019]51822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朝晖路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9月29日15时许,朝晖路派出所民警在对杭州市下城区西湖文化广场8号一楼杭州西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店员工许诺未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许诺于2019年9月5日建立劳动关系,该单位未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劳动者信息报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收缴罚没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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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9 | 详情 |
3 | 下城法罚字[2019]第11010498号 | 杭州市下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19年05月16日10时44分,当事人杭州西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西湖文化广场8号一楼未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属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并结合《〈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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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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