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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马赛车场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柯岩大道1188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3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绍柯卫公罚〔2020〕312号 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柯卫公罚〔2020〕312号案件名称:浙江天马赛车场有限公司经营游泳池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案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浙江天马赛车场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柯岩大道1188号的浙江天马赛车场有限公司的游泳池进行卫生执法检查,同时委托绍兴市中正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游泳池水质采样检测。2020年7月27日,我局收到绍兴市中正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第ZZG20200185-25号),结果显示游泳池水样中的水质卫生指标游离余氯,浸脚池水样中的水质卫生指标游离余氯,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的相关项目要求。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的依据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的规定,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环境卫生类的(三)游泳场所管理C中的22所规定的,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3项以下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属于违法程度较轻,裁量幅度为罚款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鉴于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目前尚无证据表明该行为造成游泳场所危害事故发生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柯桥支行。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0年10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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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2 详情
    2 绍柯卫公罚[2019]71号 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柯卫公罚[2019]71号案件名称浙江天马赛车场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案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浙江天马赛车场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浙江天马赛车场有限公司未要求3名游泳者如实填写健康承诺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罚的种类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处罚的依据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中“环境卫生类”C22所规定的裁量标准。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9年8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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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8 详情
    3 绍柯税稽罚[201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税务局

    1、你公司在2015年12月将两笔外包劳务的款项分别支付给朱炜强30000.00元、曾德生60000.00元,未按“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经询问调查核实该公司已经无法补扣补缴。2、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实际占用项目用地红线外两个地块分别为2323.3平方米、725.2平方米(依据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179号、【2016】054号),经询问调查核实你公司违法占用土地2323.3平方米从2014年10月起、违法占用土地725.2平方米从2015年10月起至今没有申报缴纳相应的城镇土地使用税。3、你公司2017年度申报房产税681709.43元,检查中发现你公司涉及应纳房产税的8处建筑单体(竣工决算尚未完成)2017年度申报缴的纳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与实际投入使用时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根据你公司在建工程账面数据及汇算清缴报告,检查认为你公司的建设工程体量庞大且建设周期较长,检查分析认为你公司应税房产原值的确认符合法定原值应予认可;但检查中根据你公司账面记载的经营状况(如开展的赛车活动)与取得收入(餐饮等收入)的时间情况发现申报缴纳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与实际投入使用时间存在一定的差异,通过进一步的调查、询问核实该企业确认部分建筑单体需要调整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附你企业《关于各单体启用时间的说明》),因此应当补报补缴相应的房产税。于2018年06月01日至2018年09月06日对你单位2015年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按应扣未扣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税款17600.00元的1.5倍处以罚款,计26400.00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查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0.7倍处以罚款,计284745.14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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