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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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奉化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073号 |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6月23日14时26分,本机关执法人员根据宁波市奉化区水利局《案件移送函》前往宁波市奉化区方桥街道周家河陈家村段河道进行现场勘查,确认宁波市广恒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宁波市奉化区方桥街道周家河陈家村段河道内进行了违规取水,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查)笔录》,拍摄了现场指认照片,并向当事人送达了《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2021)甬奉接调第9-71号】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21)甬奉限改第7-67号】。经批准,以当事人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取水为由,予以立案。2021年6月29日,本机关对当事人代表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经查实,当事人于2021年3月初利用一根水管连接至奉化区方桥街道周家河陈家村段河道内,并在河道内放置水泵,进行取水,被相关人员叫停后又于2021年6月中旬再次进行取水,直至本机关执法人员发现。经查询,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于2021年6月23日14时26分在宁波市奉化区方桥街道周家河陈家村段河道内未经批准取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取水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且积极配合本机关处理态度良好,综合判定从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宁波市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拟对当事人处人民币21000元整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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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详情 |
2 | 甬路政罚〔2021〕74214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4日19时5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浙B2V532特殊结构货车黄色装载的在鄞州姜山镇机场路延伸段公路路面上。2021年6月15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6月11日,对钟明泉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市广恒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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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 详情 |
3 | 奉化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155号 |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当事人单位的驾驶员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浙B0P772的重型自卸货车于2021年05月10日09时20分从奉化区锦屏街道大成桥驶过。经检测,该车总重为59.36吨,桥梁载重上限为30吨,车辆超出桥梁限重97.87%。经查询,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2021年05月10日在宁波奉化区锦屏街道大成桥特殊车辆擅自上桥行驶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特殊车辆擅自上桥行驶行为。鉴于当事人系第一次发生该违法行为,具体违法情节一般,且积极配合本机关依法查处态度良好,综合判定从轻处罚,故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3150元整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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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 详情 |
4 | 海曙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128号 |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4月16日,当事人宁波市广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使用车牌号为浙B2Z511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运输砂浆,途径海曙区鄞奉路与环城南路交叉口北侧250米处时,砂浆洒落在路面上,造成路面污染。经测量,路面污染面积为25平方米。当事人宁波市广恒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385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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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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