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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亿鑫建设

    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上杭县临江镇振兴路145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73
    • 法院公告 17
    • 失信被执行人 15
    • 送达公告 21

    法律诉讼17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河南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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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3执198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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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21-05-17 2021-08-17
    2

    陈勇与蒙凯、黎会菊、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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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黔0522执保17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人-陈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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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2021-04-23 2021-04-29
    3

    深圳市鑫汇建筑涂料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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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1民初187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鑫汇建筑涂料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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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1-01-28 2021-06-15
    4

    王军吉与东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广东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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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1民初366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王军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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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1-01-28 2021-06-15
    5

    东莞市长安长顺建材店、罗成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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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14647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长安长顺建材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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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12-20 2020-12-23
    6

    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广东东启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启光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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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1执恢1631号之二十八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广东东启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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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12-04 2021-01-08
    7

    李锐;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广东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民初28584执保12114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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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1执保12114号 财产保全

    当事人-东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李锐
    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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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11-24 2021-04-28
    8

    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与贵州同心商贸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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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黔0522执170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同心商贸城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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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2020-09-27 2020-11-24
    9

    吴勇、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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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黔0522执1700号 劳务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吴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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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2020-09-27 2020-10-30
    10

    广东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信用证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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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民申4079号 信用证纠纷

    再审申请人-广东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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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08-27 2021-01-04

    法院公告17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粤19民初61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东莞市亿鑫钢业有限公司 广东启光钢结构有限公司 广东亿健绿色住宅材料工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凯吉悦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 广东启光集团有限公司 邱启光 温梅兰 阙松阳 邱冬玉 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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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G04 2018-09-20
    2 (2017)湘1103民初434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被告- 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 永州市达福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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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裁判文书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2018-08-19
    3 (2017)云0111民初9231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蒋国彬 被告- 云南联翔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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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G31 2018-05-17
    4 (2017)云0111民初2830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于国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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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18-02-08
    5 (2017)云0111民初2830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于国君 被告- 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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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G58 2018-02-08
    6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匡祖华 被告- 永州市达福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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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G45 2018-01-25
    7 (2017)湘1103民初434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被告- 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 永州市达福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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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2018-01-25
    8 (2017)粤0606民初1629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力进家电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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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01-20
    9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力进家电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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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01-15
    10 -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蒋国彬 被告- 云南联翔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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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G75 2018-01-14

    失信被执行人15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黔0522执1700号 黔西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8-17 详情
    2 (2019)闽0823执恢342号 上杭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10-28 详情
    3 (2019)粤1973执10339号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全部未履行 2019-08-02 详情
    4 (2019)粤1971执3057号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9-01-11 详情
    5 (2019)粤1971执3054号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9-01-11 详情
    6 (2019)闽0502执31号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1-03 详情
    7 (2018)粤1973执恢3032号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8-08 详情
    8 (2018)云0111执3771号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6-25 详情
    9 (2018)皖0202执902号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5-04 详情
    10 (2018)粤0606执4484号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8-04-19 详情

    送达公告2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云0111民初428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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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11民初4288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夏先平 当事人- 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云民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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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4288号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夏先平诉被你(2020)云0111民初4288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111民初42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于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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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6
    2

    (2020)云0111民初428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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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11民初428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夏先平 被告- 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联翔房公开开庭地产有限公司 云南添驰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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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4288号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夏先平与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云南联翔房公开开庭审理地产有限公司、云南添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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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7
    3

    (2020)粤1972执14647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罗成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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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146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长安长顺建材店 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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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14647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罗成银)更新时间:2020-12-01已浏览:4文章来源:原创(2020)粤1972执14647号罗成银: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长安长顺建材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成银、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19民终110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并报告财产,其中应付货款利息43499.44元,执行费552元,合计44051.4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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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1
    4

    (2020)粤1972执14647号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罗成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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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146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长安长顺建材店 被告- 罗成银 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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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14647号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罗成银)更新时间:2020-12-01已浏览:5文章来源:原创(2020)粤1972执14647号罗成银: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长安长顺建材店与被执行人罗成银、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依法限制相关人员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并予以公开曝光。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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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1
    5

    (2020)粤0306执恢976号(2020)粤0306执恢976号变更申请执行人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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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6执恢97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汇宝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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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6执恢976号深圳市汇宝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文杰: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18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2020年5月9日,本院依案外人申请,裁定变更本案申请人为石胜鑫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和第三人石胜鑫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请求将本案申请执行人变更为石胜鑫,理由如下:申请执行人已将本案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石胜鑫。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可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裁定变更石胜鑫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20)粤0306执恢976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石胜鑫。原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退出本案债权债务关系。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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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09
    6

    (2020)粤0306执恢975号(2020)粤0306执恢975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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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6执恢97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汇宝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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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6执恢975号深圳市汇宝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文杰: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18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2020年5月9日,本院依案外人申请,裁定变更本案申请人为石胜鑫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和第三人石胜鑫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请求将本案申请执行人变更为石胜鑫,理由如下:申请执行人已将本案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石胜鑫。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可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裁定变更石胜鑫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20)粤0306执恢975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石胜鑫。原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退出本案债权债务关系。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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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09
    7

    (2020)粤0306执恢977号变更申请人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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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6执恢97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汇宝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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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6执恢977号深圳市汇宝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文杰: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18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2020年5月9日,本院依案外人申请,裁定变更本案申请人为石胜鑫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和第三人石胜鑫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请求将本案申请执行人变更为石胜鑫,理由如下:申请执行人已将本案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石胜鑫。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可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裁定变更石胜鑫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20)粤0306执恢977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石胜鑫。原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退出本案债权债务关系。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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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09
    8

    (2020)粤0306执恢97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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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6执恢97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汇宝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罗文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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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6执恢977号深圳市汇宝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文杰: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18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06执恢9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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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6
    9

    (2020)粤0306执恢97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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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6执恢97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汇宝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罗文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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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6执恢976号深圳市汇宝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文杰: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18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06执恢97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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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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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6执恢97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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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6执恢97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汇宝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罗文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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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6执恢975号深圳市汇宝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文杰: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18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06执恢97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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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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