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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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富卫公罚〔2021]184号 | 杭州市富阳区卫生健康局 |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第1页共2页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富卫公罚〔2021〕184号被处罚人:杭州艾威酒店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3281443826,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北环路34号,法定代表人:金丽燕,女,汉族,联系电话:13675859580。2021年6月7日,杭州市富阳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1.现场在你(单位)18楼消毒间内查到:茶具保洁柜内放有备用的杯具,杯具上放有消毒台账记录本等杂物;2.现场在你(单位)18楼消毒间内查到:茶具保洁柜内放有折叠好的备用床单,与纸盒混放。你(单位)涉嫌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当日予以立案。2021年6月10日,对你(单位)受委托人房务经理孙鋆作进一步调查询问,最终确认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茶杯、床单)进行保洁。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3.金丽燕身份证复印件1份;4.现场笔录1份;5.现场照片2张;6.询问笔录1份;7.授权委托书1份等。证据1-3证明该单位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证据4-7证明该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茶杯、床单)进行保洁案。2021年7月6日,本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杭富卫公告〔2021〕18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向你(单位)告知了拟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对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无异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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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 详情 |
2 | 杭富公(城东)行罚决字[2020]03537号 | 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城东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0月17日下午,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北环路36号501室的浙江德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富春新天地酒店(景澜酒店)的前台服务员陈某,未按规定将X房间住宿旅客何某的身份信息资料登记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2020年10月1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另查明,2020年08月11日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北环路36号501室的浙江德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富春新天地酒店(景澜酒店)因未按规定将住宿旅客的身份信息资料登记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责令限期改正,本次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将住宿旅客的身份信息资料登记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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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 详情 |
3 | 杭富公(城东)行罚决字[2020]01243号 | 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城东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4月底以来,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北环路36号501室的浙江德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富春新天地酒店,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申报用工人员周某的身份信息,2020年5月14日被民警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信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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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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