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甬海市监处〔2021〕57号 |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于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改正;二、警告。对于当事人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以及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改正;二、警告。对于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1瓶超过保质期的老抽王、1袋超过保质期的姜汁红糖;二、罚款20000元。 收起
...
展开
|
2021-02-08 | 详情 |
2 | 海(消)行罚决字〔2019〕0284号 | 海曙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新丰村工业园区的宁波市锦扬酒店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新丰村工业园区的宁波市锦扬酒店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中兴路757-773单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海曙区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10月23日。 收起
...
展开
|
2019-10-23 | 详情 |
3 | 海公(消)行罚决字〔2018〕0221号 | 海曙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新丰村工业园区宁波市锦扬酒店有限公司经营的南苑e家酒店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新丰村工业园区宁波市锦扬酒店有限公司经营的南苑e家酒店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将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新丰村工业园区宁波市锦扬酒店有限公司经营的南苑e家酒店责令停产停业,并于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中兴路757-773单号)(账号:92011333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海曙区大队 2018年8月2日。 收起
...
展开
|
2018-08-02 | 详情 |
4 | 海公(消)行罚决字〔2018〕0222号 | 海曙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新丰村工业园区宁波市锦扬酒店有限公司经营的南苑e家酒店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决定给予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新丰村工业园区宁波市锦扬酒店有限公司经营的南苑e家酒店处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中兴路757-773单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海曙区大队 2018年8月2日。 收起
...
展开
|
2018-08-02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