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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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白山)应急罚〔2019〕101号 | 白山市应急管理局 |
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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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9 | 详情 |
2 | (白山)应急罚〔2019〕102号 | 白山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白山)应急罚〔2019〕102号被处罚人:王志飞性别:男年龄:42身份证号:210104********1337家庭住址:白山市浑江区所在单位:通化钢铁集团板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上青矿职务:安全科长单位地址:白山市浑江区板石街道上青村邮政编码:134300违法事实及证据:1、动火作业管理不规范。上青矿多份动火作业审批单上的申请时间在审批时间之前;井下矿、上青矿、东沟矿多份动火作业审批单中,作业完成后监护人未进行签字确认。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白山)应急检记〔2019〕104号及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白山)应急责改〔2019〕103号及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证据三:询问笔录6份。(以下空白)以上事实违反了1、动火作业管理不规范。上青矿多份动火作业审批单上的作业时间在审批时间之前;井下矿、上青矿、东沟矿多份动火作业审批单中,作业完成后监护人未进行签字确认;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7.1.10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通化钢铁集团板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上青矿安全科长王志飞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白山市罚没业务管理处(开户行:工行八支),账号0807210309000094847,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2019年4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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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5 | 详情 |
3 | (白山)应急罚〔2019〕103号 | 白山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白山)应急罚〔2019〕103号被处罚人:孙经国性别:男年龄:45身份证号:220602********1815家庭住址:白山市浑江区所在单位:通化钢铁集团板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上青矿职务:烧焊工单位地址:白山市浑江区板石街道上青村邮政编码:134300违法事实及证据:1、动火作业管理不规范。上青矿多份动火作业审批单上的申请时间在审批时间之前;井下矿、上青矿、东沟矿多份动火作业审批单中,作业完成后监护人未进行签字确认。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白山)应急检记〔2019〕104号及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白山)应急责改〔2019〕103号及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证据三:询问笔录6份。(以下空白)以上事实违反了1、动火作业管理不规范。上青矿多份动火作业审批单上的作业时间在审批时间之前;井下矿、上青矿、东沟矿多份动火作业审批单中,作业完成后监护人未进行签字确认;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7.1.10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通化钢铁集团板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上青矿烧焊工孙经国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白山市罚没业务管理处(开户行:工行八支),账号0807210309000094847,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2019年4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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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5 | 详情 |
4 | 白山经国 简罚 〔2017〕 20 号 | 国家税务总局白山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
我局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本案现已查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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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3 | 详情 |
5 | 白山环罚【2017】3号 | 白山市环境保护局 |
白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山环罚[2017]3号通化钢铁集团板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我局于2017年3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等大气污染物。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8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4月3日以《白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山环罚告字[2017]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第(二)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产整治;2.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八道江支行;户名:白山市罚没业务管理处;账号:0807210309000094847。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白山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4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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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4 | 详情 |
6 | 白山环罚【2017】1号 | 白山市环境保护局 |
白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山环罚[2017]1号通化钢铁集团板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我局于2017年1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等大气污染物。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8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1月9日以《白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山环罚告字[2017]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第(二)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产整治;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八道江支行;户名:白山市罚没业务管理处;账号:0807210309000094847。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白山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1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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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4 | 详情 |
7 | 白山国土罚决字【2016】9号 | 白山市国土资源局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处以50000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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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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