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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元唯家

    松阳县天元唯家酒店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西屏街道长松东路8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4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松公(西)行罚决字[2021]00500号 浙江省松阳县公安局西屏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3日,西屏派出所在日常检查松阳县天元唯家酒店有限公司发现,该单位未将住宿旅客占*玲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因松阳县天元唯家酒店有限公司未将住宿旅客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根据《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未将住宿旅客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应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松阳县天元唯家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行松阳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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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7 详情
    2 松公(西)行罚决字[2021]00129号 浙江省松阳县公安局西屏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2月04日,西屏派出所在日常检查发现松阳县天元*家酒店有限公司未将住宿旅客王*、毛*、鲍*、王**、刘*、杨*、高*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因松阳县天元*家酒店有限公司未将住宿旅客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根据《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未将住宿旅客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应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松阳县天元唯家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行松阳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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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10 详情
    3 2021-7 松阳县卫生健康局

    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六十日内向松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松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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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7 详情
    4 松卫公罚〔2018〕30号 县卫生局

    当事人:松阳县天元唯家酒店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西屏街道长松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纪建伟,男,汉族,卫生许可证号:浙卫公证字[2017]第331124-0000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MA28J6H815。2018年7月17日,我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五楼517、519两个客房的空气、公共用品用具进行采样抽检,共计16份。2018年8月9日,我机关收到浙江康瑞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ZJKRR20181242),报告显示517房间茶杯的细菌总数、519房间茶杯的细菌总数和大肠菌群不合格。当日,本机关对你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消毒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消毒。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1:2018年7月17日现场笔录1份,2018年7月17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份,2018年7月17日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编号:2018-1016)1份,2018年8月10日委托代理人钟xx询问笔录1份。证据2:2018年8月7日浙江康瑞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JKRR20181242)1份,2018年8月10日《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JKRR20181242)送达回执1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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