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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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西综执罚决字〔2021〕第04-0422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超出门窗外墙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城市道路两侧及广场周边的商场、商店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规定,已构成超出门窗外墙从事经营活动行为。鉴于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秩序,当事人承认违法行为,故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条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圆整(¥200)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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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5 | 详情 |
2 | 杭西公(北)行罚决字[2021]04340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北山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杭州迷福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自2021年7月初招收一名从业人员王某,至今从事服务员工作,期间该单位未将王某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也未告知王某主动申报居住登记,后于2021年10月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调查,杭州迷福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已构成未按时报送或告知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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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1 | 详情 |
3 | 西综执罚字〔2019〕第0604011909280037号 |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19年8月30日20时55分,西湖区局北山中队执法队员薛方中、秦超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迷福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在西湖区城河下6号2幢104室涉嫌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进行检查后发现,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内设置有1只灰白色方形垃圾桶,未发现符合规范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容器设置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2019年9月5日10时当事人整改完毕。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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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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