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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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消)行罚决字〔2021〕0003号 | 嘉兴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隆诚大厦1幢北5~14层的嘉兴市金实酒店有限公司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嘉兴市金实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罚款(缴款方式:1、扫描缴款单中的二维码办理缴款。2、登陆浙江政服务网输入缴款单号,办理缴款。3、到代理银行办理缴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兴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1年10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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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6 | 详情 |
2 | 2021F003 | 嘉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1年4月21日,本机关检查发现嘉兴市金实酒店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顾客待用茶杯进行清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所列缴款方式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对当事人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数额为本案中对当事人的罚款总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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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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