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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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港政罚-LA〔2019〕1 | 舟山市港航管理局 |
2019年2月1日市局规划建设处在对舟山长宏国际产业园区内的舟山长宏国际船舶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拟建的3万吨级杂货码头审核受理时,发现该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并开工建设。2019年2月11日,市局规划建设处将该情况通报给我分局。舟山长宏国际船舶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涉嫌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四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舟山市港航管理局依据《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七十条、《工程质量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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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 详情 |
2 | (定)安监管罚【2018】4号 | 区应急管理局 |
2018年8月8日,定海区安监局对舟山长宏国际船舶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梁泽东在距离地面高约3.4米的“赫蒙德”重吊船的船台上从事气割作业时未系安全带,违反了《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DB33/630—2007):“8.1.2高处作业安全要求。a)施工前安全要求:6)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规定工作服,应系安全带、戴安全帽、穿软底鞋;在水面上空高处作业应穿救生衣;”的规定。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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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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