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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新华昌运输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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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雷古山路101号1幢1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3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甬仑环罚[2021]第2000054号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仑环罚字〔2021〕58号宁波新华昌运输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369908285法定代表人:潘华萍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雷古山路101号1幢1号经调查,现查明以下事实:2021年5月20日我局对你公司现场运行的五台叉车、五台牵引车委托检测,其中环保登记号为3-BB001254、3-BB001412、3-BB001411三台叉车和环保登记号为3-BB001407、3-BB001410两台牵引车的排放尾气烟度不合格。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2021年7月15日,我局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环仑告字〔2021〕11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所述“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同时鉴于已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仟元。宁波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7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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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30 详情
    2 甬环罚[2018]18号 浙江省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环罚字[2018]18号宁波新华昌运输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潘传荣信用代码:913302067369908285住所:北仑区柴桥街道雷古山路101号1幢1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320424********0539我局于2018年1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经查,你公司主要从事集装箱生产,集装箱迁建项目2016年11月通过北仑环保局审批。2018年1月26日,我局在现场执法中发现,你公司集装箱迁建项目于2017年8月开始投入生产以来,焊接工艺未安装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焊接废气直排环境(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焊接废气经静压沉降网格式除尘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建设项目未落实“三同时”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1、2018年1月26日现场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8张,证明你公司正在生产,其中焊接工艺有6个焊接工位,现场检查时6个焊接工位均未配套安装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排环境。2、2018年2月1日在对受公司委托的张加坤的调查询问笔录中,进一步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3、企业环评报告、批复意见各1份,证明集装箱迁建项目通过环保审批。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名称、企业地址、经营范围。2018年3月22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甬环罚听告字[2018]18号),于2018年3月27日送达。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举行听证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改正焊接废气直排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三十五万元。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江东支行(银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兴路757-773号)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宁波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4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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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21 详情
    3 甬环罚字[2018]18号 市环保局

    我局于2018年1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上述建设项目未落实“三同时”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改正焊接废气直排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三十五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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