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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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丽运政罚〔2021〕026 | 龙泉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5月18日11时23分,龙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丽龙高速龙泉收费站进出口处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KH6699普通客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查:张茂清驾驶的浙KH6699普通客车为庆元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由庆元开往宁波,中间无停靠站点,车上有20名乘客,出站客凭显示人数为1人,其余19名乘客分别在平都上客10人,黄田上客9人。该车驾驶员张茂清驾驶浙KH6699普通客车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三款,其行为班车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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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4 | 详情 |
2 | 绍运政罚〔2020〕0480 | 诸暨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9月21日17时30分,诸暨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店口镇次坞高速口对浙KH2193普通客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王永翰。2020年9月28日诸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对王永翰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以上证据表明,庆元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浙KH2193普通客车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行政相对人立即改正并决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庆元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东风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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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8 | 详情 |
3 | 丽税三稽罚[2019]48 | 丽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税收违法事实:1.你公司2016年办公楼自用部分计原值7342824.14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2016年应补缴房产税54847.75元([7342824.14(房产原值)×(1-30%)×1.2%-6831.97(已缴房产税)]=54847.75)。2.你公司2017年办公楼自用部分计原值7342824.14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2017年应补缴房产税54847.74元([7342824.14(房产原值)×(1-30%)×1.2%-6831.98(已缴房产税)]=54847.74)。3.你公司2018年办公楼自用部分计原值7342824.14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2018年应补缴房产税54847.75元([7342824.14(房产原值)×(1-30%)×1.2%-6831.97(已缴房产税)]=54847.75)。4.你公司2016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计金额969262.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2016年应补缴印花税969.20元如下表:序号签订日期合同金额合计应缴印花税12016.0150200.0050200.00×0.001=50.2022016.0334500.0034500.00×0.001=34.5032016.045200.005200.00×0.001=5.2042016.05668020.00668020.00×0.001=668.0052016.0774800.0074800.00×0.001=74.8062016.088900.008900.00×0.001=8.9072016.098400.008400.00×0.001=8.4082016.1029100.0029100.00×0.001=29.1092016.1186900.0086900.00×0.001=86.90102016.123242.003242.00×0.001=3.202016年金额合计969262.00969.205.你公司2017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计金额532926.4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2017年应补缴印花税532.90元如下表:序号签订日期合同金额合计应缴印花税12017.0122800.0022800.00×0.001=22.8022017.0341426.4041426.40×0.001=41.4032017.044000.004000.00×0.001=4.0042017.055000.005000.00×0.001=5.0052017.062700.002700.00×0.001=2.7062017.0766600.0066600.00×0.001=66.6072017.088900.008900.00×0.001=8.9082017.097200.007200.00×0.001=7.2092017.1054500.0054500.00×0.001=54.50102017.11311700.00311700.00×0.001=311.70112017.128100.008100.00×0.001=8.102017年金额合计532926.40532.906.你公司2018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计金额2346298.2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2018年应补缴印花税2346.30元如下表:序号签订日期合同金额合计应缴印花税12018.0121400.0021400.00×0.001=21.4022018.0343772.4043772.40×0.001=43.8032018.042106746.002106746.00×0.001=2106.7042018.0563919.8063919.80×0.001=63.9052018.0874860.0074860.00×0.001=74.9062018.0910300.0010300.00×0.001=10.3072018.1125300.0025300.00×0.001=25.302018年金额合计2346298.202346.30综上所述,你公司2016年应补缴房产税54847.75元,应补缴印花税969.20元,2017年应补缴房产税54847.74元,应补缴印花税532.90元,2018年应补缴房产税54847.75元,应补缴印花税2346.30元。合计应补缴房产税164543.24元,应补缴印花税3848.40元。1、房产税。上述违法行为1、2、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的有关规定,造成少缴房产税164543.24元,应补缴房产税164543.24元。2、印花税。上述违法行为4、5、6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的有关规定,造成少缴印花税3848.40元,应补缴印花税3848.4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处罚决定:对少申报缴纳的房产税164543.24元处以50%的罚款计82271.63元,印花税3848.40元处以50%的罚款计1924.20元,共计罚款84195.83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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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0 | 详情 |
4 | 桐运罚决字[2018]第3304835118100176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2018年12月11日16时10分许,桐乡市公路运输管理所行政执法人员经固定地点监控设备(高桥杭州出口)监控设备取证,发现浙K.H1963普通客车在此停靠并卸货。经查,该车为庆元县汽车运输总公司所有,被查当时是庆元县汽车运输总公司驾驶员季**驾驶的,该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上规定的起讫地是庆元至上海,起点及站名是庆元庆元客运站,讫点及站名是上海上海汽车客运南站,浙K.H1963普通客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上规定的停靠站点是嘉善汽车站,核定的停靠站点中没有高桥杭州出口这个停靠站点,浙K.H1963普通客车在高桥杭州出口停靠并卸货,该车驾驶员季**驾驶浙K.H1963普通客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关于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之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委托书原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3份,驾驶证复印件1份,从业资格证复印件1份,行驶证复印件1份,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1份,线路牌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非现场笔录1份,录像1份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于2018年12月25日依法向行政相对人直接送达了《桐乡市公路运输管理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相对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要求立即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关于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之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关于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之规定,当前行政相对人于2018年11月19日15时30分曾被查处,责令行政相对人立即改正并决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上述罚款,行政相对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到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指定的代理银行或缴款方式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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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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