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贺林罚书字〔2021〕第23号 | 贺州市林业局 |
一)在1年内将该林地恢复原状;(二)并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7052平方米)重点公益林每平方米30元共211560元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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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1 | 详情 |
2 | 贺(平)应急管罚〔2019〕21号 | 平桂区应急管理局 |
根据自由裁量原则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77号令修订)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进行合并处罚,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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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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