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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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西景综执〔2021〕罚决字第14-0005号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的规定,已构成其他垃圾未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的行为。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和《〈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杭州西溪湿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洪钟别业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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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 详情 |
2 | 杭西综执〔2020〕罚决字第17-0002号 | 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08月10日14时40分,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西溪湿地公园中队执法队员楼梦夷、沈国良在监督检查(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中发现,当事人杭州西溪湿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洪钟别业店在西湖区天目山路518号东区内洪钟别业1楼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执法队员在其店内垃圾集置点检查发现一只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内有餐巾纸和塑料包装纸,不符合垃圾分类要求。经查该行为系游客所为,当事人作为该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现场,当事人当场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和《关于实施(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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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3 | 详情 |
3 | 西综执罚字〔2019〕第0617011908220023号 | 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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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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