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温鹿综法处字[2017]第019-030号 | 区城管与执法局 |
2017年1月底以来,当事人未按要求,在本市鹿城区公园路138号二楼外立面设置有户外立式灯箱,灯箱内容为“FOOTMARK”字样,不符城市容貌标准。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未整改,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7日内拆除该户外灯箱设施,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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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温鹿综法处字[2016]第019-120号 | 区城管与执法局 |
2016年11月4日至2016年12月29日,当事人在本市鹿城区公园路138号前人行道上搭建脚手架,现场经测量占道面积为长14米×宽2米,当事人办理的占道许可手续许可的占道面积为长14米,宽1.5米,当事人实际占道面积超出许可占道面积7平方米,当事人未办理占道面积变更许可手续,存在未按批准面积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该行为已影响行人通行。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从轻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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