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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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吉市市监稽处罚〔2021〕383号 |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年6月9日,本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92号、95号车用乙醇汽油进行了抽样检验。2021年7月5日,本局收到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本局于当日立案,并于2021年7月12日,将检验报告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也未要求复检。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6日从中石化吉林市石油分公司购入92号车用乙醇汽油15吨,购入价格为5.27元/升;当事人于2021年5月12日从中石化吉林市石油分公司购买95号车用乙醇汽油15吨,购入价格为5.82元/升。2021年6月9日,抽检时92号汽油库存为1000升,销售价格6.42元/升;95号汽油库存为1100升,销售价格6.95元/升,货值共计14065.00元。当事人于2021年7月12日之前已将库存汽油全部销售,共获利2393.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1406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93.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6458.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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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2 | 详情 |
2 | 吉市市监经行处〔2021〕6号 |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年7月22日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农机加油站进行监督抽检,结论为抽样库存产品质量不合格。该加油站库存车用乙醇汽油为2020年7月15日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石油分公司购进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5吨及2020年7月17日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石油分公司购进的95号车用乙醇汽油3吨。截止2020年9月23日当事人库存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3500升以4.45元∕升的价格及95号车用乙醇汽油2400升以5.18元∕升的价格全部销售。库存车用乙醇汽油销售收入为28007元,库存车用乙醇汽油进货货值为23428.57元,此批库存车用乙醇汽油销售利润为4578.43元。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违法行为,本局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578.43元;2、罚款8402.1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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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4 | 详情 |
3 | 吉市市监稽行处(2020)14号 |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上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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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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