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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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4-73 | 玉环市卫生健康局 |
本机关于2020年6月17日查明你有下列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提供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上述行为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为证。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予以你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单位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玉环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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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 详情 |
2 | 玉公(禁)行罚决字[2020]00837号 | 浙江省玉环市公安局禁毒大队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5月11日10时,玉环市公安局对玉环市坎门街道的浙江澳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登记的盐酸试剂、硫酸试剂和盐酸与实际不符。盐酸试剂还有3瓶(1500毫升),登记台账为0;硫酸试剂还有9瓶(4500毫升),登记台账为0;盐酸实际为0,登记台账为300千克。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万元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玉环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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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8 | 详情 |
3 | 台统罚[2020]4号 | 法规处 |
该公司2019年1-10月“主营业务收入”为48119千元,而你公司在2019年11月12日上报政府统计部门的2019年10月《财务状况》(表号:B203表)中,填报的2019年1-10月“主营业务收入”为54120千元,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违法数额为6001千元,比例1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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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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