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陈正建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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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491执733号之一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陈正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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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21-08-16 | 2021-09-09 |
| 2 |
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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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531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孔德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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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8-16 | 2021-09-04 |
| 3 |
陈正建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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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491执733号 | - |
申请执行人-陈正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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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21-08-16 | 2021-08-26 |
| 4 |
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温州蘑菇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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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203民初5688号之一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王德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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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2021-07-27 | 2021-09-27 |
| 5 |
丁祺晖与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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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65682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丁祺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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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7-26 | 2021-08-17 |
| 6 |
丁祺晖与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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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656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丁祺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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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7-26 | 2021-07-26 |
| 7 |
李同升与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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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6民初3096号 | - |
申请人-李同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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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2021-07-21 | 2021-09-13 |
| 8 |
张伟与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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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02民初17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张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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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2021-07-19 | 2021-07-30 |
| 9 |
张龙与浙江绿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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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民初3571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张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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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7-19 | 2021-07-27 |
| 10 |
魏庆昊与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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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104民初2035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魏庆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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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2021-07-12 | 2021-09-10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1)沪0113执4758号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05 | 详情 |
| 2 | (2021)桂0108执1739号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16 | 详情 |
| 3 | (2021)苏1183执1867号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07 | 详情 |
| 4 | (2021)苏1183执1866号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07 | 详情 |
| 5 | (2021)晋0106执2089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14 | 详情 |
| 6 | (2021)浙0802执1692号 |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07 | 详情 |
| 7 | (2021)甘0702执1495号 |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05 | 详情 |
| 8 | (2021)鲁1329执912号 | 临沭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02 | 详情 |
| 9 | (2021)京0491执733号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01 | 详情 |
| 10 | (2021)鄂0116执961号 |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23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送达裁判文书——浙江绿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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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20民初73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诺普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绿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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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20民初7378号浙江绿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诺普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绿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沪0120民初73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奉贤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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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
| 2 |
(2021)粤0112民初2255号原告邱楚茂与被告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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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22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邱楚茂 当事人- 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信息网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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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2255号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邱楚茂与被告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购物款9198.1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5日和10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9日上午10:45分在本院萝岗法庭第一法庭(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162号创意大厦B2栋10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联系人:林强法官、邓晖燕书记员联系电话:020-32205076、32205078540468442021-09-0917:22:09:609(2021)粤0112民初2255号原告邱楚茂与被告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原告,被告,开庭,送达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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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8 |
| 3 |
(2021)粤0309民初4019号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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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40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浙江绿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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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4019号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绿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告夏授真与被告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绿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401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退还购物款人民币3999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货赔偿金306.17元(自2020年8月13日起,按每日1.6元—3.14元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2月16日为306.17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以上暂共计4305.17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9日09时15分在大浪七楼第二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院联系人:杨国帆电话:0755-2105017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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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8 |
| 4 |
(2021)粤0304民初2449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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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44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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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4493号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告肖晓璇与被告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244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肖晓璇退还货款16355元及逾期利息(按1.5倍LPR从2020年8月26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如逾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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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
| 5 |
(2021)粤0304民初2448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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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44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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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4489号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庄贵勤与被告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244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庄贵勤退还货款84110.1元及逾期利息(按1.5倍LPR从2020年8月26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如逾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0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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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
| 6 |
(2021)粤0307民初2179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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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179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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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179号之一温州市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文诉被告温州市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1)粤0307民初217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杨文的起诉。原告杨文预交的本案受理费158.60元,可向本院申请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注:本公告于2021年8月28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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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8 |
| 7 |
(2021)粤0311民初104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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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1民初1045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浙江绿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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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1民初1045号浙江绿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告赵庆震与被告浙江绿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11民初104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继续履行合同。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以每笔支付价格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拆借中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每批货物应发货之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为止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10月23日的违约金为696.85元(具体计算方式见附件)。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1月08日10时30分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法院联系人:黄佳惠电话:0755-2102280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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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
| 8 |
(2021)粤0305民初13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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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37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温州蘑菇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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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37号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温州蘑菇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温州蘑菇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137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廖艳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服务费人民币719381.37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30769.87元(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实际计算至还完款项为止);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止。本院定于2021年11月01日14时30分在第11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法院联系人:郑梦雨电话:0755-8660821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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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
| 9 |
(2021)粤0106民初7192号梁栩豪与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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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7192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 梁栩豪 被告- 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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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7192号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梁栩豪与被告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06民初719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驳回原告梁栩豪的起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540175012021-08-1216:08:16:0联系人:王越、童宙轲(2021)粤0106民初7192号梁栩豪与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联系人:王越、童宙轲电话:020-8300665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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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2 |
| 10 |
(2021)粤0307民初833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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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83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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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8334号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刘胜伟与被告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83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按刘胜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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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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