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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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梨市监行罚字(2019)36号 | 梨树县市场价的管理局 |
1、没收违法所得36.5元;2、没收生产批号2019-01-15的大连老汽水14件零4纸箱零散的(共400瓶)和生产日期为2019年05月14日的源中乐大连老汽水99件零8瓶(共1988瓶);3、罚款五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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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4 | 详情 |
2 | 梨市监罚字[2017]2009号 | 梨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于2017年4月1日生产的老荔枝汽水经抽样检测该产品酵母指标不符合GB7101-2015国家标准。此批一共生产121件,一件20瓶,每瓶528毫升,抽样拿走了5瓶,剩余的一直放在库房里,一瓶也没有卖。在检查和询问中发现该公司的空气滤清器出现了问题,由于空气滤清器过脏在吹送瓶盖的过程中导致瓶盖受污染,从而造成酵母菌超标。执法人员于2017年5月5日给予当事人警告,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完成改正内容。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即“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关键环节控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即“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规定;参照《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食品类)(2015版)》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即“《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适用以下裁量:(一)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五千元罚款;……”,给予当事人如下的行政处罚:1.没收老荔枝汽水120件零15瓶;2.罚款五千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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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8 | 详情 |
3 | 梨市监行罚字[2017] 2002号 | 梨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7年1月3日接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SP2016111),经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检验四平市胜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荔枝味碳酸饮料(检验报告NO:YJ-20160149)和喜道大连汽水(检验报告NO:yj-20160146)经抽样检测,这两种碳酸饮料苯甲酸项目均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结论为不合格。2017年1月10日梨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四平市胜源饮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伦强出示了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件,并在伦强陪同下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的配料环节出现了问题,由于配料桶不标准,从而造成配料没按照规定投放;经询问得知该公司被抽检同批次的荔枝味碳酸饮料和喜道大连汽水都没有卖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警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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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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