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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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苏九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贵州国民运力新能源运营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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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012民初6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九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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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7-12 | 2021-09-22 |
2 |
张荣春与刘建民、深圳国民运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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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民初339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张荣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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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05 | 2021-04-15 |
3 |
378江苏九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丽江华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国民运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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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012民初378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九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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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0-12-31 |
4 |
381江苏九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云南国民运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国民运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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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012民初381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九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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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0-12-31 |
5 |
375江苏九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贵州国民运力新能源运营有限公司、深圳国民运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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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012民初375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九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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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0-12-31 |
6 |
深圳市国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陕西通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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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3190号 | 借用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国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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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12-18 | 2020-08-18 |
7 |
江苏九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云南国民运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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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九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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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江苏九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贵州国民运力新能源运营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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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九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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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江苏九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贵州国民运力新能源运营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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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九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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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张荣春与刘建民、深圳国民运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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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张荣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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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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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鲁13民初3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山东沂星电动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国民运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贵州国民运力新能源运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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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G73G76中缝 | 2020-03-27 |
2 | (2019)鲁13民初3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山东沂星电动汽车有限临沂公司 被告- 深圳国民运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贵州国民运力新能源运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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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G58G59中缝 | 2019-11-2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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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0115执5608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03-09 | 详情 |
2 | (2022)粤0115执2818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02-08 | 详情 |
3 | (2021)苏1012执3302号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11-26 | 详情 |
4 | (2021)苏1012执3301号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11-26 | 详情 |
5 | (2021)苏1012执2997号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10-1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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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8行审3956、3958-3961、3965、3966、3969-3971、3974、3975、3977、3978、3980、398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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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8行审2913号 | - |
当事人- 清远市粤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四川道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江西都市城际公交有限公司 江苏卓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鲁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深圳国民运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湘江实业有限公司 广西现代桂弘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深圳市吉顺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福建海峰园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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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8行审3956、3958-3961、3965、3966、3969-3971、3974、3975、3977、3978、3980、3983号深圳国民运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福建海峰园林有限公司、广西现代桂弘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清远市粤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深圳市吉顺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廖利生、青岛鲁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州湘江实业有限公司、刘大军、陈勇生、石鲤铭、李双青、伍辉中、四川道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彭林镜、刘瑞峰、江苏卓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都市城际公交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你们作出的深交罚决第ZD005931号、深交罚决第ZD006073号、深交罚决第ZD029983号、深交罚决第ZD006116号、深交罚决第ZD030120号、深交罚决第ZD006095号、深交罚决第ZD006066号、深交罚决第ZD005917号、深交罚决第ZD009173号、深交罚决第ZD009193号、深交罚决第ZD009206号、深交罚决第ZD008828号、深交罚决第ZD013270号、深交罚决第ZD005590号、深交罚决第ZD030012号、深交罚决第ZD006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裁定准予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8行审3956、3958-3961、3965、3966、3969-3971、3974、3975、3977、3978、3980、3983号行政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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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8 |
2 |
(2019)粤03民初4654号民事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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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465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浙江之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国民运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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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之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深圳国民运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之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民初4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浙江之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国民运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偿还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175%自2018年12月19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国民运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800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深圳国民运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由浙江之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九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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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9 |
3 |
(2019)粤03民初4654号起诉状、证据、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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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465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国民运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之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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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之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深圳国民运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之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6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七审判庭就本案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及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年三月二十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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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0 |
4 |
(2019)粤0391民初319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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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3190号 | 借用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国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国民运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陕西通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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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陕西通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国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通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国民运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391民初319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陕西通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深圳市国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10万元押金(退还至第三人深圳国民运力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平安银行深圳分行11017497808002账户),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二、被告陕西通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深圳市国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7月1日起付至押金支付之日止),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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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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