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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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谢宝雄与刘芳兵、张一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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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623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谢宝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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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1-01 |
2 |
廖瑜芳、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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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0949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廖瑜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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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1-01-01 |
3 |
王威威、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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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恢801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人-王威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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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1-01-19 |
4 |
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王威威、深圳瑞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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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恢805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王威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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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1-01-19 |
5 |
王威威、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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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恢800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人-王威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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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1-01-19 |
6 |
王威威、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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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恢803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人-王威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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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1-01-19 |
7 |
王威威、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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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恢797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人-王威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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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1-01-19 |
8 |
王威威、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深圳瑞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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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恢799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人-王威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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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1-01-19 |
9 |
王威威、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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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恢804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人-王威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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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1-01-19 |
10 |
王威威、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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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恢802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人-王威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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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1-01-1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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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3民初623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谢宝雄 被告- 刘芳兵 张一南 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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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28 | 2020-09-20 |
2 | - | 合同纠纷 |
被告- 深圳瑞和创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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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02 |
3 | - | 合同纠纷 |
被告- 深圳瑞和创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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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02 |
4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林书权 被告- 林浩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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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G54 | 2017-10-26 |
5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林书权 被告- 林浩明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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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G54 | 2017-10-2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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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3执5463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25 | 详情 |
2 | (2020)粤0303执13588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10 | 详情 |
3 | (2019)粤1971执恢1088号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01 | 详情 |
4 | (2019)粤0304执7092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04 | 详情 |
5 | (2019)粤0303执973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17 | 详情 |
6 | (2018)粤0304执43491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1-28 | 详情 |
7 | (2017)粤0391执1015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8-09 | 详情 |
8 | (2017)粤0391执1014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8-09 | 详情 |
9 | (2017)粤0391执1013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8-09 | 详情 |
10 | (2017)粤03执271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7-02-1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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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3民初25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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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52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瑞和瑞鑫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瑞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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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252号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深圳瑞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林浩明、深圳前海瑞和瑞鑫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廖瑜芳与被告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深圳瑞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林浩明、第三人深圳前海瑞和瑞鑫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林浩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瑜芳偿还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15年11月12日起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深圳瑞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772元,由被告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林浩明、深圳瑞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该费用已由原告廖瑜芳预交,由本院予以退还。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277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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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
2 |
(2021)粤03执异338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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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异338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瑞和创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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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异338号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深圳瑞和创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徐菊芳与你方执行追加程序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执异3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为本院(2018)粤03执353号案件被执行人,对深圳瑞和创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仲深裁[2018]D21号仲裁裁决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裁定,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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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
3 |
(2021)粤0303民初25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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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52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廖瑜芳 当事人- 深圳前海瑞和瑞鑫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瑞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林浩明 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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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52号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深圳瑞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瑞和瑞鑫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廖瑜芳与被告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深圳瑞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林浩明、第三人深圳前海瑞和瑞鑫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252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刘裕林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10日09时15分在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法院联系人:吴晓宇电话:0755-2232796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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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4 |
(2021)粤0303民初25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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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52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瑞和瑞鑫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瑞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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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252号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深圳瑞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瑞和瑞鑫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廖瑜芳与被告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深圳瑞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林浩明、第三人深圳前海瑞和瑞鑫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252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刘裕林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10日09时15分在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法院联系人:吴晓宇电话:0755-2232796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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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5 |
(2021)粤03执81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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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81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王帅 被告- 阳朔丽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瑞和置地有限公司 深圳市盛天贸易供应链有限公司 深圳瑞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林浩明 深圳市国盛八墅精华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瑞和创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瑞和瑞鑫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界瑞盛置业有限公司 林钢锋 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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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818号林浩明、林钢锋、张家界瑞盛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国盛八墅精华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盛天贸易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瑞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瑞和置地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瑞和瑞鑫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瑞和创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阳朔丽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帅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3582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8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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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2 |
6 |
(2020)粤0303民初623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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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623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谢宝雄 被告- 刘芳兵 张一南 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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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芳兵:本院受理的原告谢宝雄诉刘芳兵、张一南、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6234号民事判决书,请求事项如下:一、被告刘芳兵、张一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谢宝雄偿还借款本金10520921.09元;二、被告刘芳兵、张一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谢宝雄偿还2020年1月17日之前的利息2667002.25元,自2020年1月18日起,被告张一南、刘芳兵应以10520921.09元为基数,按月利息1.5%的标准继续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刘芳兵前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0092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刘芳兵、张一南及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谢宝雄预缴的案件受理费164962元(含降低诉讼请求减少的案件受理费64034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刘芳兵、张一南及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0928元及保全费5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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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
7 |
(2020)粤0303民初623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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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623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谢宝雄 被告- 刘芳兵 张一南 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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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芳兵、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谢宝雄诉被告刘芳兵、张一南、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20)粤0303民初6234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9月8日9时15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六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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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9 |
8 |
(2018)粤0391执11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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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执11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韩璘 CHENLIANG 陈亭 被告- 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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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91执118号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韩璘、陈亭、CHENLIANG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89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0391执1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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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9 |
9 |
(2017)粤0391执101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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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91执101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新益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瑞和创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林浩明 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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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391执1013号深圳瑞和创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林浩明:申请执行人新益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6)粤0391民初202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7)粤0391执101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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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5 |
10 |
(2017)粤0391执101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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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91执101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沛权 被告- 深圳瑞和创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林浩明 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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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391执1015号深圳瑞和创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瑞和集团有限公司、林浩明:申请执行人李沛权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6)粤0391民初202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7)粤0391执101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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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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