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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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来卫公罚〔2021〕01号 | 来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警告;罚款0.1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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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 详情 |
2 | 合市监处字〔2020〕11号 | 合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对销售的罗秀米粉包装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5元;2.罚款5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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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3 | 详情 |
3 | 合市监处字〔2019〕056号 | 合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事先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具有免予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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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9 | 详情 |
4 | 合建罚字〔2019〕2号 | 合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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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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