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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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地税稽罚[2016]99号 |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
一、违法事实:2014年7月与杭州耀康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6200元及2013年与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仓储合同5份共634320元(其中: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仓储合同115920元、2013年10月24日至2014年4月23日仓储合同78000元、2013年10月21日至2014年4月20日仓储合同248880元、2013年7月15日至2014年1月14日仓储合同92160元、2013年8月15日至2014年2月14日仓储合同99360元),均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上述违法行为,依法追缴印花税636.18元。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少申报缴纳的印花税税款处以一倍罚款计636.18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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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拱公(消)行罚决字〔2016〕10000115号 |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拱墅区大队 |
现查明2016年04月13日我大队对位于拱墅区储鑫路31号的浙江佳源轻工业品仓储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地址:杭州市长生路24号1楼308室,法定代表人:徐岩彬)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决定给予浙江佳源轻工业品仓储贸易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账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拱墅区大队 2016年4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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