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拱)市监处字〔2021〕0205号 | 杭州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于当事人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根据《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六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案涉违法所得3980元予以没收,并处货值金额一倍罚款7980元,计罚没款11960元。对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发布虚假广告被处罚后仍未彻底整改,决定处罚款1000元。以上两项罚没合计人民币:1296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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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 | 详情 |
2 | 杭下市管市监罚处〔2021〕0096号 | 杭州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j建议责令当事人杭州友勃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45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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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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