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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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普2108190029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于2021年08月02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临港产业区公共租赁房二期配套幼儿园项目实施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2、《现场情况示意图》;3、《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4、《询问笔录》。该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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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8 | 详情 |
2 | 第2211904008号 | 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 |
于2020年12月07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沈路2201号“浦发东悦城”建设项目西侧的咸塘港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毁损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2、《现场情况示意图》3、《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4、《询问笔录》该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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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 详情 |
3 |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第2120200019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
罚款壹拾伍万柒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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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7 | 详情 |
4 | 2.120200019E9 |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
罚款157000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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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7 | 详情 |
5 | 第2207001014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于2020年07月07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老芦公路大治河桥南面工地实施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2、现场照片;3、询问笔录;4、其他类资料。该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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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1 | 详情 |
6 | 第2207008015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于2020年07月07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老芦公路大治河桥南面工地实施施工单位在房屋建设施工中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2、现场照片;3、询问笔录;4、其他类资料。该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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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1 | 详情 |
7 | 第2207502011号 | 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 |
于2020年04月13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南奉公路下行线41K+850米处实施擅自占用、公路用地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2、证据照片登记表;3、询问笔录;4、复查现场检查笔录;5、复查证据照片登记表。该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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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1 | 详情 |
8 | 第2194702004号 | 浦东新区大团镇人民政府 |
于2019年09月26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川南奉公路三三公路路口东侧50米处实施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据照片登记表》1份,《询问笔录》1份该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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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0 | 详情 |
9 | 2190612070 | 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人民政府 |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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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8 | 详情 |
10 | 2188617275 | 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 |
于2018年03月08日在合庆镇东至向阳南路南至人民塘路西至林地北至农田实施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土地案件现场勘测报告书、违法用地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征询表及附图、其他。该行为违反了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规定,依据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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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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