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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川船业

    浙江金川船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象山石浦镇打鼓峙岛
    • 简介:-
    • 行政处罚 4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象人社罚决字﹝2021﹞39号 象山县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局

    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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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0 详情
    2 (甬象)应急罚字[2021]第2000034号 象山县应急管理局

    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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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1 详情
    3 甬象环罚[2021]第2000028号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环象罚字[2021]22号浙江金川船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782013052法定代表人:胡金川住所:浙江象山石浦镇打鼓峙岛本局于2021年4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的喷漆工序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未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船舶建造项目,项目于2006年10月通过环评审批,2007年4月投入生产,2020年7月通过环保验收。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有平板车120吨的1台,龙门吊120吨的3台、100吨的2台、100吨以下的10台,喷砂车间1个,碱喷漆车间1个;工艺流程为放样-数控下料-分段建造-喷涂-整体合拢-船台-下水交付使用。2021年4月7日,本局在现场执法中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船台有6艘船只正在建造,约有200名工人正在作业。现场发现有3名工人正在对露天堆放的分段船体进行红色底漆喷漆作业,2名工人正在调漆,场地内堆放约30桶油漆。喷漆车间未在作业,场地地面堆有废砂,无喷漆痕迹。喷砂车间刚完成分段船体喷砂作业。本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具体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一、2021年4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照7张。证明你单位正在生产,船台有6艘船只正在建造,约有200名工人正在作业。现场发现有3名工人正在对露天堆放的分段船体进行红色底漆喷漆作业,2名工人正在调漆,场地内堆放约30桶油漆。喷漆车间未在作业,场地地面堆有废砂,无喷漆痕迹。喷砂车间刚完成分段船体喷砂作业。二、2021年4月15日,对委托人陈永山的调查询问笔录中,证明2021年4月7日你单位正在生产,喷漆工序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未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资料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项目的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于2006年10月通过环评审批。五、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于2020年7月通过环保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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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6 详情
    4 (象)应急罚〔2020〕013号 象山县应急管理局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06日对你(单位)涉嫌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予以受案。  现查明:2019年10月9日,受象山县应急管理局委托,石浦镇公共安监所执法人员联合县百日安全大会战工作领导小组依法对浙江金川船业有限公司危化品仓库进行检查,发现危化品仓库隔壁自建工棚屋违规存放油漆250桶(18L)。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并开具《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象应急责改〔2019〕04036号。2019年11月27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的生产总监张国荣和业务经理徐碧武分别进行了询问谈话,制作了询问笔录。上述油漆未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浙江金川船业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有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象应急管责改[2019]04036号)1份,生产总监张国荣询问笔录1份,业务经理徐碧武询问笔录1份,证明浙江金川船业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2、《营业执照》照片1份,证明浙江金川船业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本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了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的规定,鉴于该单位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符合《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本机关依法对浙江金川船业有限公司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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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14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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