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临市监罚处〔2020〕25号 | - |
1、责令改正;2、处罚款30000元(叁万元)整。 收起
...
展开
|
2020-01-15 | 详情 |
2 | 临公(锦)行罚决字[2017]12408号 | 临安市市公安局 |
主要违法事实:杭州临安自来水有限公司作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单位,2017年以来,一直未如实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硝酸银的数量,于2017年9月2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杭州临安自来水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如实记录易制爆化学品数量,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临安自来水有限公司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临安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
展开
|
- | 详情 |
3 | 临地税稽罚[2016]31号 | 临安市地方税务局 |
经我局于2016年5月31日至2016年7月11日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1.你单位2013年使用应税土地面积77566.56平方(有土地证46899.74平方,无土地证30666.82平方),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57730.68元,已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30039.31元,减免43690.45元,少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84000.92元。2.你单位2014年使用应税土地面积77566.56平方(有土地证46899.74平方,无土地证30666.82平方),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57730.68元,已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39157.17元,减免34572.59元,少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84000.92元。以上造成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368001.84元。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处以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计184000.92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84000.92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临安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临安市地方税务局或临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临安市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收起
...
展开
|
- | 详情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