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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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鹿综执〔2021〕罚决字第17-0042号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16日,当事人在温州市鹿城区七都街道经四路与七彩路交叉口处(南向)对所属的浙C35715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进行车辆料斗清洗,将含有混凝土的污水直接排放到该处道路上,导致路面污染。经测量,污染面积为3平方米。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在道路上排放污水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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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4 | 详情 |
2 | 温鹿综法处字[2020]第002-294号 |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05-2012:15:00,温州瓯海万年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府东路黎明路交叉口,当事人使用混凝土运输车时车辆运输出现泄露、散落混凝土,污染惠民路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机动二大队2020-07-2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机动二大队2020-07-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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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3 | 详情 |
3 | 温鹿综法处字[2020]第025-028号 |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03-2615:05:00,温州瓯海万年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温州市鹿城区六虹桥路成功大厦路口,使用一辆牌号为浙C35715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满载水泥,该车装载方量计4.6立方米,未采取密闭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南郊中队2020-04-09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南郊中队2020-04-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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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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