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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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泰州天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江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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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204执3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泰州天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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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2020-06-02 | 2020-06-30 |
2 |
深圳市江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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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204执3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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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2020-05-26 | 2020-09-03 |
3 |
江苏天康电子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江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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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204执217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康电子合成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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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2019-12-27 | 2020-10-09 |
4 |
3909泰州天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江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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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204民初39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泰州天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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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2019-11-14 | 2020-04-28 |
5 |
757江苏天康电子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江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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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204民初7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天康电子合成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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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2019-04-25 | 2019-08-01 |
6 |
755泰州天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江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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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204民初755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泰州天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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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2019-04-23 | 2019-06-30 |
7 |
厦门乾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江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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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执19547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厦门乾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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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3-27 | 2021-01-07 |
8 |
深圳市锦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江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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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执24750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锦联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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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8-08-17 | 2019-04-19 |
9 |
深圳市江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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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执2178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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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8-07-03 | 2019-04-19 |
10 |
邹茵;深圳市欧尚硅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江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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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89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邹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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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6-13 | 2018-08-2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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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粤0303民初字第935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罗壹品 被告- 深圳市江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邹茵 邬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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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18 | 2018-09-04 |
2 | (2017)粤0303执1207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罗壹品 被告- 深圳市江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邹茵 邬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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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94 | 2018-08-21 |
3 | (2016)粤0306民初295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锦新好电子材料商行 被告- 深圳市江南光电科技有限公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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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G28 | 2017-08-27 |
4 | (2016)粤0306民初295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深圳市江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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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 2017-08-27 |
5 | (2017)粤0306民初20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欧尚硅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江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邹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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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G48 | 2017-07-27 |
6 | (2016)粤0306民初28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锦联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江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蒋啟军 付先觉 深圳市江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蒋啟军 付先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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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13 | 2017-07-23 |
7 | (2016)闽0213民初16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厦门乾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江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邹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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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G51 | 2017-05-28 |
8 | - | 劳动争议 |
原告- 李思华 被告- 深圳市江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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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G38 | 2017-04-18 |
9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欧尚硅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江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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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 G89 | 2017-03-16 |
10 | -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深圳市江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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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7-01-1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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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苏1204执377号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09 | 详情 |
2 | (2020)苏1204执363号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05 | 详情 |
3 | (2019)苏1204执2171号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02 | 详情 |
4 | (2018)粤0306执6783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暂无 | 2018-04-19 | 详情 |
5 | (2018)粤0112执321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09 | 详情 |
6 | (2017)粤0303执12657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2-22 | 详情 |
7 | (2017)粤0306执24750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0-27 | 详情 |
8 | (2017)粤0306执19547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9-12 | 详情 |
9 | (2016)粤0112执4140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16-12-1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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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204民初3909号原告泰州天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江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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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204民初39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泰州天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江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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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204民初3909号深圳市江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泰州天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江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1204民初39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江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泰州天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66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433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1217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433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人:陶杨联系电话:0523-88846967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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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5 |
2 |
(2019)苏1204民初757号原告江苏天康电子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江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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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204民初7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天康电子合成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江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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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204民初757号深圳市江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天康电子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江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诉讼费催缴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要求:根据我院(2019)苏1204民初757号判决书确认,你方应依法交纳诉讼费用7736元。在裁判文书规定期限内将款项交至以下账户:开户名称: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汇缴专户;开户账号:6232636100124160428;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银行姜堰支行营业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交,我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联系人:章敏联系电话:0523-88846970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十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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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9 |
3 |
公告(39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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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204民初39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泰州天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江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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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204民初3909号深圳市江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泰州天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江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10667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19年09月26日09时30分在姜堰区人民法院顾高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联系人:李思远联系电话:0523-88846920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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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5 |
4 |
公告(75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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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204民初7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天康电子合成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江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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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204民初757号深圳市江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天康电子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江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苏1204民初7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江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天康电子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28952.01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36元,由被告深圳市江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人:李思远联系电话:0523-88846920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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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 |
5 |
公告(75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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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204民初7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泰州天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江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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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204民初755号深圳市江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泰州天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江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1204民初7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泰州天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联系人:凌丽联系电话:0523-88846840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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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5 |
6 |
公告(75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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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204民初7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天康电子合成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江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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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204民初757号深圳市江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天康电子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江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428952.01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2019年04月23日上午十时十五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联系人:民二庭跟案李思远联系电话:0523-88846922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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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1 |
7 |
公告(75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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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204民初7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泰州天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江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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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204民初755号深圳市江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泰州天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江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10667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19年4月23日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联系人:凌丽联系电话:0523-88846840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二○一九年二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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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1 |
8 |
(2017)粤0303执1265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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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执1265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罗壹品 当事人- 河北银纤纺织有限公司 北京华创盛景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杭州艺龙纺织装饰品有限公司 浙江玉熔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飞龙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饮食有限公司 上海上古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华创盛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清澈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盛景嘉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江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邹茵 邬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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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忠伟、邓德庚、高楠、李强、林金蓉、刘义菡、楼悦晨、沈亚玮、王义德、杭州艺龙纺织装饰品有限公司、河北清澈贸易有限公司、河北银纤纺织有限公司、浙江玉熔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上古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牡丹江市飞龙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饮食有限公司、北京盛景嘉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华创盛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华创盛景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申请执行人罗壹品与深圳市江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邹茵、邬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3民初字第9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深圳市江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邹茵、邬莹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一致,拟对被执行人邹茵名下北京华创盛景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10.91%的份额进行拍卖,拍卖所得款用于本案执行。本院现向你们送达下列执行法律文书:一、(2017)粤0303执126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邹茵名下北京华创盛景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10.91%的份额以清偿债务;二、(2017)粤0303执12657号通知书。通知陈忠伟、邓德庚、高楠、李强、林金蓉、刘义菡、楼悦晨、沈亚玮、王义德、杭州艺龙纺织装饰品有限公司、河北清澈贸易有限公司、河北银纤纺织有限公司、浙江玉熔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上古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牡丹江市飞龙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饮食有限公司、北京盛景嘉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华创盛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华创盛景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人,对涉案份额具有优先购买权。如需行使优先购买权,请于收到本文书之日起10日内向我院递交书面请求。逾期将视为放弃,我院将对该股权依法公开拍卖。此公告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特此通知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官:辛波25405476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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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4 |
9 |
(2018)粤03民终89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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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89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欧尚硅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江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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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民终8993号深圳市江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上诉人邹茵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欧尚硅材料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深圳市江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依法作出(2018)粤03民终8993号民事裁定书。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3民终89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按上诉人邹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本公告于2018年6月22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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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2 |
10 |
(2017)粤0306执1954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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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执195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厦门乾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江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邹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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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306执19547号深圳市江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邹茵:申请执行人厦门乾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213民初165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7)粤0306执1954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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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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