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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永研环保

    南京永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
    •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高新园天元东路1009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4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4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4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周晓庆与龚联克、南京大展机电技术研究所、南京永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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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191执922号 企业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周晓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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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7-09 2021-07-20
    2

    申请执行人南京尔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永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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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115执4461号 运输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南京尔顺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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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20-12-22 2021-01-12
    3

    北京同创碧源水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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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京0106执88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北京同创碧源水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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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2020-12-17 2020-12-31
    4

    申请执行人胡章胜与被执行人龚联克、南京永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大展机电技术研宄所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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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106执4758号 股权转让纠纷

    申请执行人-胡章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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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0-11-12 2020-12-22
    5

    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永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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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执9527号之二 承揽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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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0-09-23 2020-11-10
    6

    申请执行人孙蓉与被执行人南京永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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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115执1681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孙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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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20-09-22 2020-12-19
    7

    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泰山路支行;被告南京大展机电技术研究所南京永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龚联克包娓臧玲王兴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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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102民初566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泰山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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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0-09-18 2020-09-30
    8

    黄文霖与龚联克、南京永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大展机电技术研究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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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191执275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黄文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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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09-09 2020-09-22
    9

    陶银武与南京永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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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191执253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陶银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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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09-08 2020-09-22
    10

    罗启礼与南京永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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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191执255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罗启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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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09-08 2020-09-22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4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苏0191执922号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4-12 详情
    2 (2021)苏0191执921号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4-12 详情
    3 (2021)苏0114执481号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1-18 详情
    4 (2020)京0108执22103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10-20 详情
    5 (2020)苏0105执2086号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8-21 详情
    6 (2020)苏0191执275号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3-16 详情
    7 (2020)苏0191执255号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3-11 详情
    8 (2020)苏0191执253号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3-11 详情
    9 (2020)苏0191执250号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3-10 详情
    10 (2020)苏0104执779号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3-02 详情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永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龚联克、包娓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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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91民初1027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永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龚联克 包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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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永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龚联克、包娓:本院受理(2020)苏0591民初1027号原告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永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龚联克、包娓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591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永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555559.48元,并赔付原告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2020年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租金555559.48元未清偿部分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的违约金;二、如被告南京永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则原告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南京永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苏A1R3A2凌派牌小型轿车(发动机号:2111711)、苏A69SE9凌派牌小型轿车(发动机号:2192695)、苏A32SP5凌派牌小型轿车(发动机号:2194778)、苏A9U3M8凌派牌小型轿车(发动机号:2217507)、苏A1D5F3凌派牌小型轿车(发动机号:2113633)、苏A32FNO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发动机号:W574568)、苏AJ89M6锋范牌小型轿车(发动机号:2000811)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龚联克、包娓对被告南京永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龚联克、包娓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南京永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42元,由被告南京永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龚联克、包娓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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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2
    2

    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南京永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龚联克、包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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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91民初1027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京永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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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南京永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龚联克、包娓:本院受理(2020)苏0591民初1027号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南京永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龚联克、包娓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未到期及已到期总租金合计人民币572130元以及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依日息万分之六计算所产生的违约金。二、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05642018104918号合同在2019年11月12日前产生的违约金2072.39元。三、原告依法享有对被告一的抵押物即车牌为苏A1R3A2、苏A69SE9、苏A32SP5、苏A9U3M8、苏A1D5F3、苏A32FNO、苏AJ89M6的车辆在处置时的优先受偿权。四、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对被告一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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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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