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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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江卫水罚〔2020〕0079号 |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 |
2020年9月22日,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在李秀梅的陪同下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如下:?1、该店正常营业中;2、委托浙江昊天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该店二次供水进行采样并检测。?2020年9月30日收到检测报告,水中游离余氯为0.01mg/L,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2020年9月30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受理并立案调查。最终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1份,检验检测报告1份,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材料为证。2020年10月10日,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送达了杭江卫水罚告〔2020〕0079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向你单位详细告知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及主张权利的期限。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你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行为,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生活饮用水指标检测项目超标项目1项的",裁量幅度为"罚款20元以上1514元以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综上,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地址:建设银行所属杭州市各营业网点(机构代码0030801007)),或通过《浙江省江干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上列明的缴款方式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下空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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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 | 详情 |
2 | 杭江公(四)行罚决字[2020]02955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四季青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0年01月起,杭州中豪大酒店有限公司运营一个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zhonghaohotel.com)至今,在网站运行期间,杭州中豪大酒店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和保密制度、信息网络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信息网络安全应急处置制度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后于2020年9月15日14时30分许被民警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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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5 | 详情 |
3 | 杭江公(四)行罚决字[2019]51233号 | 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四季青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0年11月2日起,位于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76号杭州中豪大酒店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注册运行了一个门户网站(www.zhonghaohotel.com),该网站运行至今未向公安机关进行备案,后于2019年3月5日9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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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5 | 详情 |
4 | 杭江文广新罚字〔2017〕第3号 | 杭州市江干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杭州市江干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江文广新罚字〔2017〕第3号当事人:杭州**大酒店有限公司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154130***《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杭江文娱00**法定代表人:徐*住所: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76号(违法事实和证据)你单位为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杭州**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徐*,住所为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76号,经营范围为餐饮、住宿和卡拉OK娱乐等项目。《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154130***,《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杭江文娱00**。2017年3月27日21时0分至22时30分,杭州市江干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与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禁毒大队、四季青派出所对娱乐场所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执法人员在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义务,确认执法人员无需回避的情况下,在现场负责人苏**的陪同下,对位于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76号的杭州**大酒店有限公司歌舞娱乐场所进行检查。通过检查发现,你单位歌舞娱乐场所正在正常营业中,证照悬挂于场所,当时场所有9个包厢有消费者正在消费。执法人员在“中*”包厢内进入点播系统进行曲目检查,发现了一首文化部公布的网络音乐产品黑名单的歌曲《他们》(李志),在执法人员与现场负责人苏**的共同见证下,现场播放了此首歌曲,其屏幕画面显示歌词内容粗俗,违背社会公德,涉嫌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此行为涉嫌违反了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及第十三条第(七)项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采集了相关证据,对现场检查情况和对歌曲《他们》(李志)播放屏幕画面显示的部分歌词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对歌曲《他们》(李志)播放的情况进行了全程摄像,对现场负责人苏**进行了初步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同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你单位删除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曲目,并要求相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杭州市江干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现场负责人苏**对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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