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淳农(肥料)罚决字〔2020〕第1号 | 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农业农村局 |
当事人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受淳安县供销合作总社委托储备上述肥料,是为了确保疫情期间我县春耕备耕农资保障供应,当事人在进货时未对质量严格把关。鉴于当事人未对储备的上述肥料进行销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出具处理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收起
...
展开
|
2020-09-28 | 详情 |
2 | 淳农(肥料)罚决字〔2017〕第4号 | 淳安县农业局 |
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元整(¥1600元) 收起
...
展开
|
-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