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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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久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中山松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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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执2428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久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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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8-24 | 2021-09-15 |
2 |
青岛弘福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郭景松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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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2民初83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青岛弘福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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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8-31 |
3 |
青岛弘福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郭景松、张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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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203民初576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青岛弘福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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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5-07 | 2021-05-31 |
4 |
雷万春与郭景松、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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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4237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雷万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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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2-19 | 2021-04-27 |
5 |
佛山市南海东陆机械加工厂与中山松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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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169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南海东陆机械加工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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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2-02 | 2021-04-21 |
6 |
佛山市光景电气有限公司与中山松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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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104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光景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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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1-29 | 2021-07-05 |
7 |
深圳市久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山松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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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129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久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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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1-03-02 |
8 |
莫润林、莫成就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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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执8499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莫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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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2-02 | 2021-03-11 |
9 |
莫润林、莫成就与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新美诺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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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民初1238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莫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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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1-09 | 2020-12-29 |
10 |
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派勒智能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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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99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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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0-3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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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5093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23 | 详情 |
2 | (2020)粤1971执8499号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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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91执152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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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执152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温炎基 当事人- 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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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1528号郭景松、张晓玲、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温炎基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146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152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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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7 |
2 |
(2020)粤2072民初1007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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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100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莱默尔(浙江)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松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 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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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72民初10073号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莱默尔(浙江)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松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定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2020)粤2072民初100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莱默尔(浙江)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744元,减半收取计3872元,由原告莱默尔(浙江)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莱默尔(浙江)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一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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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3 |
3 |
上诉人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派勒智能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东莞福人德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新美诺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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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99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东派勒智能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福人德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 东莞市新美诺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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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9932号东莞市新美诺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派勒智能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东莞福人德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新美诺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99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3民初934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3民初93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东莞福人德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广东派勒智能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余额1384500元及违约金(起诉前的违约金总额是52816元;此后,以1384500元为本金基数,从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3民初934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东莞市新美诺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对东莞福人德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本案债务,以126万元的本金及其利息为范围(利息从2015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责任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广东派勒智能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7736元,由广东派勒智能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97元,由东莞福人德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7239元,东莞市新美诺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负补充清偿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17736元,由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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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6 |
4 |
(2020)粤2071执保2831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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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保28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广东福朗德机械有限公司 郭晓强 谢萍 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郭景松 张晓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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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申请人广东福朗德机械有限公司、郭晓强、谢萍、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郭景松、张晓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14235号民事裁定书、(2020)粤2071执保2831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股票(保全价值为4833877.48元,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保全期间,未经人民法院许可,被冻结的财产不得转让,不得设定质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二、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福朗德机械有限公司、郭晓强、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三、如冻结第二项存款不足额,则以不足的部分为限,查封被申请人郭晓强、郭景松、张晓玲名下相应价值的不动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分别由被申请人郭晓强、郭景松、张晓玲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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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8 |
5 |
(2020)粤0391民初146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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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146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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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郭景松、张晓玲、马文婷、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温炎基诉被告郭景松、张晓玲、马文婷、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1468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郭景松、张晓玲、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马文婷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10月12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一法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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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6 |
6 |
(2020)粤0305民初120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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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20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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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203号郭景松、张晓玲: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景松、张晓玲、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120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8月21日9时30分在第122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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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8 |
7 |
(2020)粤0305民初120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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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20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郭景松 张晓玲 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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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203号开庭公告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203号郭景松、张晓玲: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景松、张晓玲、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120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8月21日9时30分在第122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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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8 |
8 |
(2020)粤0305民初120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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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20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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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203号张晓玲: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景松、张晓玲、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120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8月21日9时30分在第122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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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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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派勒智能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福人德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新美诺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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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99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东派勒智能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福人德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 东莞市新美诺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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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民终9932号东莞市新美诺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派勒智能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福人德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新美诺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3民初9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8时45分-10时在第46法庭(新大楼二楼西区)开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六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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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3 |
10 |
(2020)粤06民初1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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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初1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张晓玲 郭景松 中山松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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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初13号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晓玲、郭景松、中山松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晓玲、郭景松、中山松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山松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款项人民币208200042.81元及利息(暂计至2020年1月13日的利息为人民币1041177.17元,本息暂合计为人民币209241220.98元;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前述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计收利息);2.判令被告郭景松、张晓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晓玲、郭景松、中山松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合议庭由审判长卢海,审判员霍娟、刘全志组成,法官助理由史伟担任,书记员由李筱欣担任。如果你方认为该合议庭成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应在公告期满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请。本案定于2020年6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三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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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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